安全重要的各种系统和部件,在发生某些假设始发事件后,需要应急动力。应急动力的供
应必须足以适应任何假设始发事件与外电源丧失相耦合的要求。所需应急动力的功率因假设始
发事件的性质而异。确定各种安全功能所需应急动力的手段时,包括其数量、可用率、持续时
间、容量和不间断性等,需要计及所执行的安全功能的性质。
可供选用的应急动力供应措施有许多种,如水轮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柴油机和蓄电池
等。动力的供应可采取直接驱动设备或通过应急电力系统的方式。
所选用应急动力源设备组合的可靠性和方式,必须与作为其供应对象的安全系统对安全的
全部要求相一致,并在发生单一故障情况下满足功能要求。应急动力源必须具有进行功能能力
试验的条件。
第九章安全壳系统
9.1目的
未能证明可使用其他方法限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时,必须设置安全壳系统以抑制事故工
况下放射性物质往环境释放,使之保持在可接受限值内。安全壳系统可由密闭的厂房或边界,
压力抑制(抑压)子系统(适用于沸水堆)和净化系统组成。安全壳系统可按设计要求采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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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工程处理方案。
安全壳系统的设计基准中必须考虑到已确定的各种假设始发事件。此外还应考虑用于减轻
严重事故后果的设施及严重事故情况下用于保持安全壳完整性的措施。
①进一步的指导见安全导则HAF0207。
②本章的某些要求仅适用于水冷反应堆,进一步的指导见安全导则HAF0212。
9.2安全壳结构的强度
安全壳结构(包括通道闸门、贯穿件和隔离阀)必须根据事故工况下所产生的内压(高于
或低于大气压)、温度以及飞射物和反作用力等动态效应进行计算,并留有足够的裕量。设计
中还必须考虑到其他潜在的能量来源,如化学和辐射分解反应的影响。安全壳结构强度计算中
还必须计及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的作用。
9.3安全壳的泄漏
安全壳系统必须按事故工况期间的泄漏率不超过规定的最大值的要求进行设计。承压的第
一级安全壳可部分或全部置于第二级包容壳内,以收集和控制第一级安全壳在事故工况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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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释放或储存其泄漏物。
安全壳构筑物以及其他与系统密封性有关的设备和部件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适应贯穿件全
部安装完毕后的设计压力下进行泄漏率测试的要求。安全壳系统还必须具备在堆的寿期内定期
在设计压力或较低压力下重新测定泄漏率的条件,借以作出安全壳设计压力下泄漏率的估计。
9.4安全壳压力试验
安全壳构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必须适应核电厂运行前在规定压力下进行压力试验的要求,从
而验证其结构的完整性。
9.5安全壳贯穿件
穿过安全壳的贯穿件必须满足与安全壳构筑物相同的设计要求。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管
道位移或飞射物、喷射力和管道甩动等事故载荷所产生的反作用力损伤贯穿件。
带有弹性密封或波纹管状胀缩节的贯穿件,必须具有进行与安全壳整体泄漏率测定无关的
检漏试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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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安全壳隔离
为在事故工况下保持安全壳的密闭性,防止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超过可接受的限值,
贯穿安全壳且属于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的组成部分或直接与安全壳空间相连的管线在事故
工况下必须能可靠地自动封闭。为达到此目的,在这些管线上一般应串联设置两个合适的安全
壳隔离阀。两个隔离阀通常分别装设在安全壳的内侧和外侧。每个阀必须能可靠地独立动作。
隔离阀必须尽实际可能靠近安全壳。安全壳的隔离必须满足单一故障准则。
应用上述准则有损于贯穿安全壳系统的可靠性时,可采用其他的隔离方式。
贯穿安全壳、但既非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的组成部分,又不直接与安全壳空间相通的管
线,最低限度必须设置一个隔离阀。隔离阀必须位于安全壳外侧,并尽可能靠近安全壳。
9.7安全壳构筑物的气密闸门
人员进入安全壳必须通过双道气密闸门。两道闸门应相互联锁,以保证反应堆运行和事故工况
期间至少有一道闸门处于密闭状态。
上述的要求也适用于设备的气密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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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安全壳内部结构
安全壳内的隔间之间必须开口,以保持气流畅通。开口的截面必须足以保证事故工况下压力平
衡过程中的压差不损坏承压结构或其他对限制事故工况影响有重要作用的系统。
9.9安全壳的排热
反应堆安全壳必须具有排出热量的能力,安全壳排热系统的安全功能是在发生高能流体的任何
释放事故后,降低壳内的压力和温度,使之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为安全壳设置的排热系统,
必须按单一故障准则的要求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多样性和多重性。
9.10安全壳内气体的净化
必须设置用以控制可能释放到反应堆安全壳内的裂变产物、氢、氧和其他物质的系统,借
以:
(1)降低事故工况期间可能释放到环境的裂变产物的数量;
(2)控制事故工况期间安全壳内气体中的氢或氧和其他物质的浓度,以防止可能危及安全
壳完整性的爆炸或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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