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制度

2019-01-12 17:58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节能技术监督是为了贯彻我国“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方针。为了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节能监督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节能技术监督规定》、《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应以质量监督为中心,对电力企业耗能设备及系统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 第三条 节能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级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组织协调基建、生产及试验研究单位和各部门、各专业之间的工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 节能技术监督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家、行业有关节能技术监督和节约能源的规程、规定、条例,建立健全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的节能技术监督体系,实行技术责任制,对影响发电设备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使电、煤、油、汽、水的消耗率达到最佳水平,保证集团公司节能工作持续、高效、健康的发展。

第五条 节能技术监督要依靠科学进步,推广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降低发电设备和系统的能源消耗。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及上市公司和具有电力监控资质并受集团公司委托对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监

控管理服务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适应本企业具体情况的节能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三级为发电企业。

第八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领导集团公司的技术监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布的节能规程、规范、标准、条例、制度等。指导集团公司节能技术监督的执行;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节能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条例、制度、办法及年度计划;审查批复各有关节能技术监督请示报告,采取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对新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设计、安装、调试进行节能技术监督;对发电企业的供电煤耗及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节能整改措施并颁布实施; (四)定期组织召开集团公司节能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节能监督工作;

(五)建立健全节能技术监督网,加强节能监督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组织交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的检测和诊断手段,不断提高节能技术监督人员水平。

第九条 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根据与各电厂签订的技术监督服务合同,行使节能技术监督的管理职能。应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由锅炉和汽机专业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节能技术监督的条例、法规、规定等; (二)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按照监督制度定期对各企业进行节能技术监督评价,提出评价报告,且每半年提出综合性总结报告,指导现场做有关测试,根据合同进行试验,出具试验报告,以指导现场节能工作;

(三)掌握节能技术领域的最新动向,建立节能技术档案,研究和提出节能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关键性的技术问题,以指导各企业的节能技术工作;

(四)认真行使监督职权,对违反节能法的行为有制止权;对严重影响发电企业安全经济运行的高耗能设备投运有建议整改权;

(五)指导和参与各发电企业的煤、电、水、汽、油等重要计量装置的配置和质量认证工作;组织节能科技项目的攻关;

(六)负责对各发电企业节能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七)定期组织召开节能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制定节能监督工作计划和任务;

(八)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推广现代化节能管理办法、节能技术改造和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不断提高各电厂节能技术监督水平。

(二) 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的节能管理体系,检查、监督、指导各企业的节能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和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 对各企业下达节能管理考核指标,并将节能指标作为评价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

(四) 组织节能管理应用课题研究,开展国内外节能管理先进技术、先进经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集团公司和各企业节能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团公司系统内的节能管理分析会,制定年度节能管理目标和措施;

(六)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内各级节能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评。 第十条 各企业要建立节能领导小组和节能管理网络。由主管生产领导全面负责节能管理工作,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节能管理日常工作,设置节能管理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各企业节能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节能管理办法,制定适合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二) 将集团公司下达的节能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并实施监督和考核。将节能指标作为考评本企业各级生产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 运用节能分析、评价理论,定期对本企业设备的经济运行水平进行评价,并提出节能降耗的改进措施;

(四) 运用节能评价结论,指导设备检修和改造,将能耗指标的变化情况作为评估检修质量及技术改造效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 负责每月召开本企业节能分析会,全面评价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检修等因素对设备能耗的影响,并制订年度节能管理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六) 定期进行节能业务培训,确保一线人员能准确判断设备能耗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设置节能工程师,节能工程师职责是:

(一) 在生产副总经理(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负责节能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 组织编制全厂节能规划和节能项目实施计划;

(三) 定期检查、监督、指导节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本企业节能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四) 对企业内各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领导提出节能改进意见和措施;

(五) 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节能意识,组织节能培训,对节能工作进行指导。 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下达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及单项经济指标,制定本企业节约能源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火电企业要运用节能分析、耗差分析和生产过程经济性评价标准,对照检查本企业的节能工作,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提高机组经济运行水平。 第十五条 火电企业要积极参与全国火电机组协作网活动,参加机组竞赛评比活动,以此促进本企业节能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各企业要充分发挥节能管理网的作用,开展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节能管理工作。逐项落实节能规划和计划,将项目指标依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岗位,认真开展小指标的考核和竞赛,以小指标保证大指标的完成。 第十七条 火电企业除统计、分析和考核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厂用电率

等综合指标外,还应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统计、分析和考核以下各项小指标。 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汽温汽压、再热蒸汽汽温、排污率、炉烟含氧量、排烟温度、锅炉漏风率、飞灰和灰渣可燃物、煤粉细度合格率、制粉单耗、风机单耗、点火及助燃用油(或天然气)量等。

汽轮机:热耗、真空度、凝汽器端差、凝结水过冷却度、给水温度、给水泵单耗、循环水泵耗电率、高压加热器投入率等。

燃料:燃料到货率、检斤率、检质率、亏吨率、索赔率、配煤合格率、煤场结存量、入炉燃料量及低位发热量等。

化学:自用水率、补充水率、汽水损失率、汽水品质合格率等。 热工:热工仪表、热工保护和热工自动装置的投入率和准确率。

第十八条 水电企业应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对发电量、厂用电率、发电耗水率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第十九条 水电企业要做好年度水库调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从宏观上控制水库运行,根据实际来水情况,实时修改和调整计划方案,使节水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利用溢流闸门和水库有效调节库容,控制好水库水位和水库出流,提高负荷高峰期出力和日平均出力,使机组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降低耗水率。加强汛前水情预报和水库调节工作,充分利用水库蓄水量发电。

第二十条 能源计量装置的配置和管理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办法和要求执行。能源计量装置的选型、精确度、测量范围和数量,应能满足能源定额管理的需要,并建立校验、使用和维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 非生产用能要与生产用能严格分开,加强管理,节约使用。非生产用能应进行计量,并按规定收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厂房、车间、班组及办公楼照明系统的管理,做好户内、外照明的维护,防止开关失控。要制定整个照明系统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等具体情况,明确不同部位照明灯的开关时间和责任单位,并严格考核。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燃烧非单一煤种的火电企业,要落实配煤责任制。可成立燃煤调度小组,小组由运行、燃料、生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根据不同煤种及锅炉设备特性,研究确定掺烧方式和掺烧配比,并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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