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筹划案

2019-01-12 18:04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

审计09(1)班 第二小组:王鹏 郭爱丽 龙新

郭晓颖 赵昕 曹嘉文

利用包装物筹划

例1:某企业销售10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10000=220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200万×10%=22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0万元。

利用外币销售额筹划

例2:某纳税人9月9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9月1日汇率(假设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6000元。

利用纳税环节筹划

例3: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8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100×50%=5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00×50%=40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50000-40000=10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10000元税负。

利用委托加工筹划

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4: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 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50%。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3.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80×67%=53.6(万元)。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以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60)÷(1-50%)×50%=260(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 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260)×(1-33%)=180×67%=120.6(万元) 可见,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广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170(75+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已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仍以上例,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消费税=700×50%=350(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67%=50.25(万元) 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包装物避税筹划

??例5.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1000=2200000元3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20万×10%=22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万。

扣除外购己税消费品的买价避税筹划

???例6.某白酒厂外购散装粮食白酒5000公斤装瓶后销售,其外购散装粮食白酒单价为每公斤3.5元(不含增值税)装瓶后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结果该企业由于不懂此项避税方法,误缴的消费税为:(9500×3)×25%=7125元,如果该企业懂得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允许扣除则可避税4375元[7125一(9500×3-5000×3.5)×25%]。

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避税筹划

??例7.某首饰厂外购宝石一批,价格10000元,该厂将宝石委托另一宝石厂磨制后收回,共支付加工费7000元,对方代扣消费税1888.89元,然后该厂又进行钻眼等深加工后出售,共取得销售款60000元,结果该厂缴纳了消费税: ??60000×19%=6000(元)

?? 如果该厂了解对方代扣消费税可以扣除,那么该厂实际只需缴纳: ??(6000-1888.89)=4l11.11元。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避税筹划案例

??例8.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4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100×40%=2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100×40%=16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20000-16000=4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了4000元税负。

利用兼管的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

??例9.某酒厂既生产税率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汽酒、药酒等,还生产上述两种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该厂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两类酒的销售额。如果该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酒及礼品套酒的销售额混在一起计税,则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必须按25%的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而不能以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利用连续生产的消费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例10.某烟厂10月份购进烟丝100箱,每箱200元。当月生产甲类卷烟200箱,消耗50箱已购烟丝,甲类卷烟的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则在计算10月份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时(以上售价均为不含增值税价,甲类卷烟消费税率暂减按40%)。应纳消费税如下:

??500×200×40%一50×200×30%=37000(元)

利用销售额核算的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

??当适用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例.某日化厂销售给某批发商价值5000元的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7%),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726.5元[5000十(1十17%)×17%],则: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5000十(1十17%)=4273.5(元) ??应纳消费税=4273.5×30%=1282.05(元)

消费税节税筹划案例

一、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消费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这

样做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11.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销售价为每箱5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4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500×100×40%=2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400×100×40%=16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之差=20000-16000=4000(元) 转移定价使卷烟厂减少4000元税负。 二、兼营

[例12]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汽酒、药酒等,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酒。该厂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两类酒的销售额,如果该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酒及礼品套酒取得的销售额混在一起计税,则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必须按25%的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而不能以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例l3] 某卷烟厂10月份购进烟丝100箱,每箱200元。当月生产甲类卷烟200箱,消耗50箱已购烟丝,甲类卷烟的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则10月份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以上售价均不含增值税价,甲类卷烟消费税率暂减按40%,烟丝消费税率为30%)为37000元(500×200×40%-50×200×30%)。

四、销售额核算

当适用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例14] 某日化厂销售给某批发商价值5000元的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率为17%),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726.5元[5000/(1十17%)×17%],则: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5000/(1+17%)=4273.5(元) 应纳消费税=4273.5×30%=128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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