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的行为。 2.保证人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3.记载事项
必须记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载事项 章 (1)被保证人的名称: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是承兑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对记人;未承兑的汇票是出票人 载事项 (2)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效力
(1)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例题·判断题】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保证。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