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或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2019-01-12 18:27

特种车辆或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1)对特种车辆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特种车辆做了如下规定:

第五十五条: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第五十六条: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执行任务的邮政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止驶入和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五十七条:履带式车辆,需要在铺装路面上横穿或短距离行驶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中规定,特种车辆除要满足一般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外,还要符合一些附加要求:①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GB/T3181要求的R03大红色,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连续调频调”;②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红色“十”字,标志灯具为蓝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慢速双音转换调”;③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GB/T3181要求的Y07中黄色,标志灯具为黄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单音断鸣调”,其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④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安装固定式警灯,警报器音调为“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⑤特殊车设置的警报器音调声压应在110dB(A)~115dB(A)之间。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警报器和标志灯。

2)对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专用车的安全防护要求。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并应在车身两侧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车辆尾部应安装地链。

座位数大于9的客车及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汽车应装备灭火器,其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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