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文件
二七政文〔2008〕91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二七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及政府收益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七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及政府收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二七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及政府收益
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二七人常〔2005〕05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方法的通知》(二七政办〔2008〕4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区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及政府收益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管理
(一)各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含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村民安置保证金和拆迁保证金等)由开发商直接交到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
公室,实行专户管理。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所需资金经主管副区长审核并经区长审批后,由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拨付,由各项目指挥部掌握使用。项目指挥部、乡办、村委不直接与开发商发生相关费用。
(二)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开设帐户须按照《二七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二七财字〔2008〕16号)相关程序办理。
(三)拆迁工作经费(含不可预测费)按其实际拆迁面积,原则上航海路以北每平方米35元、航海路以南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执行。拆迁工作经费由项目部根据建设需要按照工程进度申请,同时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使用。
城中村改造项目完工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对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区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四)为保障拆迁安置过渡期间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被拆迁群众能够如期安置,参与各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商须按照拆迁安置面积建安投资总额的5%—8%交纳拆迁保证金。具体交纳数额、办法和期限,由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并督促开发商将保证金及时、足额交到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待安置房交付村民使用后,将保证金返回开发商。
(五)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标准由区政府按有关政策统一确定。因货币补偿而产生的相应安置房,由项目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开发商具体处置,任何企业、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二、政府收益资金的管理
(一)根据市政府郑政文〔2007〕103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市政府应计的控制性规划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净收益10%的廉租房建设资金外(如担负廉租房建设任务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免交申请),区政府所得的净收益部分(以市财政局的核准数为准),用于城中村及其周边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建设形式
市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应由区政府承建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区政府建设或由开发商代建。
(三)区政府建设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
对区政府使用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方法》及《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送项目计划、概算、设计及预算,同时纳入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按进度拨付资金。
(四)开发商代建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
开发商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代建区政府应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开发商向区政府提供相关的项目规划、实施计划、资金预算等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立项、区政府确认、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财政局按工程进度分期向施工单位拨付资金。相关设施建成后,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审计部门进行项目竣工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报告书拨付区政府应投入的全部资金并进行资产交接。
居民安置房、廉租房、社区办公用房、代建的中小学校等要先于开发商品房建设。
(五)建设周期
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完成。 (六)产权归属
代建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区政府所有。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