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地办环保、水保监理实施细则(3)

2019-01-12 18:45

(3)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

(4)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予以恢复。

(5)施工弃碴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中,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碴场地。

2)水上施工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检查

(1)水上施工作业方案必须符合环保的要求。

(2)水上钻孔作业不得向河、湖中,也不得向岸边弃碴,应集中用船运至指定弃碴区域。

(3)筑岛施工或修建临时堤坝,必须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批准,筑岛或修建临时堤坝不应引起水流大的改变,防止一侧冲刷,另一侧淤积。

(4)采用泥浆护壁钻孔施工,应有专门的造浆船,废弃泥浆不得向河、湖中倾倒,应采取相应措施集中到指定地点弃放。

(5)严禁向江中倾倒建筑垃圾。 3)取土场,弃土场的使用和恢复

(1)施工中取土及弃碴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的位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办好相关的征地手续。

(2)检查取、弃土场便道扬尘对环境影响的控制措施。

(3)施工取土场及弃碴场应建立良好的防排水系统,弃碴场挡护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施工结束后,应根据周边地貌特点,对取土场予以恢复,在取土场及弃碴场周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表绿化。

4)施工污水排放的处理

(1)隧道施工中,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洞外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2)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3)施工营区的环境保护

(4)施工营地要进行适当绿化,以便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放置运至当地的垃圾处理点,不得随意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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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

(6)施工营区要有专人进行卫生清扫,搞好环境卫生。 (7)施工现场周围水系的保护

(8)施工中应尽量保护当地水系,如有破坏,应采取工程措施予以恢复,防止地表水土流失或造成堵塞,排泄不畅。

(9)施工影响区的恢复

(10)施工结束后,应按照原地貌特点,进行土地复耕,地貌恢复并进行绿化,清除一切施工垃圾。硬化的地面、地表临时建筑予以凿除。

5)混凝土拌和站的环境保护

(1)污水处理:施工中的污水、设备清洗污水要经处理才可排放,并应建立排水系统。

(2)原材料堆放,要符合规定。

(3)混凝土搅拌机要适当封闭,防止扬尘污染。 6)改良土施工控制环境污染措施的检查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投标承诺及批准的施工方案检查施工单位采用的机械设备及施工工艺。

(2)采用拌和场集中配制时,检查堆料覆盖、拌和配料的封闭(或半封闭)设施。

(3)对于路拌施工,检查撒灰、拌和使用的设备、检查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扬灰。

9.5.2.3 环保、水保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见下“环保与水保工程控制程序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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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审批

良好 随时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监理单位) 不足 生态环境监测检查 (环保监理工程师) 否 监理单位监督是否落实 是 批准开工 (监理单位) 否 按生态环保规定编写环保措施 (施工单位) 开 工 准 备 (施工单位)

按原措施施工 (施工单位) 查原因订措施 (施工单位) 调 整 计 划 (施工、监理单位) 按修正计划施工 (施工单位) 旁站监理 环 保 验 收 1)巡视与指令

(1)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了解各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状况。对重点工序或重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了解环保进展。

(2)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指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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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项目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2)主要措施

(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工程主体同步验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不达标工程不予验收。

(2)经济措施:工程量清单中技术措施费列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费用,如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达不到要求,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费用不予计价支付。

(3)报告: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不重视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单位,及时向业主或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 文物保护的目标原则、方法措施

3.1 文物保护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公路施工可能涉及一些文物古迹,工程施工期间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齐抓共管,将文物保护工作做实、做好。

1)文物保护工作目标

(1)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条例等文件,实施工程沿线文物保护工作,确保不发生任何文物受损事件;

(2)通过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降低甚至消除施工不利影响。 2)文物保护工作原则

(1)在施工过程中,严禁触及征地界外的各级文物古迹; (2)施工道路、运输车辆等需绕开各级文物古迹而行;

(3)征地界内发现可能的文物古迹时,必须立即停工,并看管、保护、并及时上报,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4)通过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如抢救性发掘、开发,使施工产生的不利影响减缓甚至消除。

3.2 文物保护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1)文物保护监理工作方法

(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图纸现场核对及参加设计交底时应熟悉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以及施工文件中专门列入的文物保护内容。掌握设计文件中文物保护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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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措施及要求。

(2)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

(3)审查承包人现场的文物保护组织机构、专职人员、保护措施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

(4)督促承包人与当地文物保护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文物保护要求,取得当地文物部门的支持。

(5)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文物保护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

(6)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了解各项文物保护措施的落实状况。对重点文物或涉及文物保护的重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切实落实文物保护措施。

(7)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指令承包人改正,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2)文物保护主要监理措施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文物保护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落实到了施工作业活动中;

(2)本着“既有利于工程建设,也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监理工程师经常性地巡视施工工地,督促施工单位注意观察和观测,发现地下文物迹象要配合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配合施工单位妥善保护文物发现现场,并结合实际签署部分或全部工程停工令,上报业主批准;

(4)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据实处理因文物保护而产生的变更或索赔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利益;积极协助业主、设计和施工单位解决因文物保护而产生的变更、工期等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5)文物保护与工程主体同步开工、同步验收,文物保护不达标工程不予开工、验收。

(6)报告:对文物保护不重视或不采取措施的单位,及时向业主报告,建议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列入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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