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供应商和社区等;从赋予利益相关者的主要权力来看,包括求偿权、债权人和职工的知情权以及适当的参与权;从典型做法来看,主要是公司与主要债权人的信息沟通,职工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与交流等。
应该说,《准则》对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力等方面做了框架性的规范,从制度层面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奠定了基础。
四、构筑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公司治理机制
既然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可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就有必要在公司治理的结构框架中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地位,也即设计一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机制。与英美、德日等国不同,中国的公司治理无论是内部治理机制,还是外部治理机制都还很不完善,这些决定了中国企业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必要根据中国企业现状,构筑符合国情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通过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的制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同治理机制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我国现行法律涉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容很少,《公司法》只是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至于其具体运行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则无任何说明。在这方面,应该强调对中小股东的平等待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立,主要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的形式进入董事会,供应商和客户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等,并强调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
其次,应该使利益相关者明确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地位,加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主动地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也就是说,激励利益相关者为公司长期绩效的提高而努力。在我国,许多权益主体不注重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这固然与市场经济意识薄弱、法律体系不完善有直接关系,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他们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激励。为什么证券投资者多为“股民”而不是“股东”?为什么消费者对假冒伪劣深恶痛绝却忍气吞声?关键在于,他们没有为保护自身利益而“斗争”的激励。利益相关者也是如此,如果不激励他们对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说“不”,就不能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和监督,就不能形成共同治理的机制,也无法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这方面的建议包括职工持股计划、债权转股权计划以及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有效沟通的机会和途径等。只有各利益相关者充分履行其职责,才能够实现共同治理,推动公司长期绩效的提高。
当然,构筑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所需条件还有很多,制度保障和有效激励是
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方面。这样,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机制,如图1:
债权人 债权转股权 信息沟通 债权人董事 列席会议 信息沟通 股 东 大 会 选任负 负 选任 利害相责 监 督 责 供应商 董 事 会 选负 监 事 会 监督 监督客 列席会议 信息沟通 社会责任委员会 任 责 职 职 关者工 工 户 经 理 层 聘 董 监
负 事事 社 关系协调 用 责 区 职 工 图1: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模式框架 可以看出,通过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旨在在公司内部形成一种监督制衡机制,一种推动各利益相关者为公司长远利益努力的激励机制,这不但能够有效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对于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也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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