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2019-01-18 18:10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引文:新中国的成立历经了几十年的风雨,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革新的过程。从社会的各个方面我们都能看到一个国家日新月异的发展,就宪法来说:它在不断的补充与发展,这从侧面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发展,因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必须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从此来达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而宪法为静态文书,要想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就必须谈到宪政。宪政为动态的立宪政治,不仅有宪政制度,也有具体的宪政活动,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而更具有实践性,可以在整个立宪政治中不断发展与完善,所以宪法与宪政之间就有着紧密的联系。

正文:首先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了解宪法与宪政:宪法,就是集中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确认国家根本制度,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来调整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最全面的关系;宪政,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一定阶级领导的,以期望获得一定民主事实的活动,它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因此宪政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宪法,二是民主政治,这也符合毛泽东对宪政作的经典性定义。

在逻辑关系上,宪政以宪法为起点,而宪法又有宪政运动的结果。宪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在用法治的手段来对国家权利进行约束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的相关规定,在宪法的允许范围内进行;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宪政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宪法规定尚未涉及到方面,这就需要宪法在这些新的

问题上面作出相应的补充与完善,来确保宪法规定的全面性。我们说一个国家的民主革命开始了,宪政运动也就开始了,它是一个长期的、积淀的过程,虽然现如今我国已经产生了比较完备的宪法典,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之路的就此终结,它还在继续向前发展,永无止境,从此来确保宪法的不断完善,达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建设的目标。

宪法在内容和价值取向上都决定着宪政,但宪政对宪法也有反作用。宪法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宪政实施起着指导作用,宪政始终要与宪法保持一致,不能偏离了国家的基本的路线与方针,必须时刻把握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坚持宪法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牢固树立以宪法为全局的观念。当然在宪政的具体过程中,对宪法的发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腾飞,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的经济日益成为一个整体,伴随而来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因此,在宪政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个又一个新的问题,新的挑战,而过去的思想观念和对问题的看法已经无法来解决这些新的变化,这就需要有创新意识,破除落后的思想的束缚,改变自己的观念来解决新的问题。而这些通过宪政运动总结出来的结果,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宪法的发展。同时宪政与宪法之间也存在着区别:从形式上看,宪法作为一部法律文件,一旦制定出来,它可谓是固定下来了,即使有改动,那也只不过是很小的补充与完善;而宪政为立宪政治,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仅有制度,也有具体的活动,它始终贯穿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宪法提供源源不断的经验积累。从内容上看,宪政比宪法更广泛,因为宪法所制定出来的条文,所覆盖的面必定是一个有限的范围,同时,宪法所作出的规定,只是对已经发生的现象进行的一种法律上的解释,对那些尚

未出现的问题是不可能,也无法进行说明的;而宪政作为一种政治过程,就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包括一些新的情况,宪法尚未涉及到领域,因此说宪政较宪法更为广泛。从价值取向上来看,宪法有可能成为专制国家的装饰品,但这种宪法绝不可能产生宪政,因为宪政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以人民主权为主导。宪法作为一部法律文书,如果被统治者束之高阁,那也将会成为一纸空文,而宪政有具体的活动,它是一种民主的政治,会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使之不受侵犯。

宪法与宪政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提法,但是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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