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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 制度 是怎么样的,通过下面的文章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学校政府采购业务 管理制度 ,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及财政性资金相配套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的采购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六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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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讨论统一采购的范围与限额的调整方案; (六)审批重大项目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七)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奖惩意见; (八)指导附属单位的采购和招标管理工作;
(九)每学期末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及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情况。
(十)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研究起草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执行和实施;
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录入、申报、变更、初审、上报、统计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
负责编制、修订、发售、澄清和修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负责或协助职能主管部门进行采购项目报名和资格预审; 负责发布采购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采购信息; 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工作;
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相关文件立卷归档、整理移交工作; 协助“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协助监督部门和职能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和质疑; 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学校对采购与招标项目涉及的立项论证、预算审核、技术标准确定、技术性文件和合同审批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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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仪器设备及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计算机成品软件、家具、其它货物等; (二)基建处:负责所有新建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
(三)总务处:建筑修缮改造、绿化与景观工程、消防安防工程、环卫服务、物业管理、水电气设施、道路和运动场地的维修改造、学生食堂大宗消耗物资等;
(四)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等; (五)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六)科学研究院: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
(七)教务部:教材出版、本科生教材供应等; (八)审计处: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
(九)其它职能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参考《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业务归口范围确定;
(十)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职能主管部门作为直接用户单位的项目、上述未包含的项目等。
第十条学校上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前期材料及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经审核的图纸、清单、控制价等)及释疑;
(二)负责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的审核; (三)负责合同审签,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用户单位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 (二)负责采购申请、确认招标文件、参与合同拟制; (三)列席项目采购评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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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反馈。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由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三章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采购分为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统一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达到统一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对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活动,职能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和规范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为1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现汇折算价,以下类同),分散采购项目可由各单位按职能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五条凡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必须实行统一采购,按照下列金额确定:
(一)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至60万元人民币以内项目,一般采用快速采购方式;
(二)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50万元至12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工程预算金额6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
(三)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1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四)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招标。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学校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