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差和报价均相同的随机排序),按顺序取前三名的报价计算平均值为第一阶段评标参考价。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和报价差均相同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分析,确定是否串标,并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
45.1.4若没有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45.2投标总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文字表述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计算。
45.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平均值、第一阶段评标参考值均精确到“分”。
45.4当报价等于第一阶段参考价时得100分,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5.5 计算投标人的业绩得分。
45.6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满分为100分)
45.6.1权重分配:业绩得分8分;报价得分权重 %;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 %。
45.6.2投标人第一阶段评标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业绩得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
45.6.3按照投标人先以总得分从高至低依次进行排序(总得分相同以业绩分、再相同的再以综合诚信排名得分高排前;总得分以及业绩分与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人,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施工项目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
45.6.4确定中间分数
注:企业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以开标当天公布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的60日诚信分。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明确选择使用施工企业总排名或相应的施工专业承包排名计分。
46.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
46.1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大于等于5名小于等于12名的,全部进入第二评标阶段。
46.2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大于12家时,从41.7确定的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起点序号开始,顺序依次选取12家高于或等于中间分数的投标人(至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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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不够12家时按序号循环)进入第二阶段评标。
高于或等于中间分数的单位不超过12名的,按第一阶段评标分数高低补足至12名,其余的按第一阶段评标分数高低依次作为备选单位。
高于或等于中间分数的投标人大于12名的,取完12名后,继续按原顺序先取大于等于中间分数的依次作为备选单位,选取完大于等于中间分数的投标人后,再按第一阶段评标分数高低次序作为备选单位。
47.第二阶段评标
47.1对参加评标阶段的投标单位进行否决性条款审查(包括串通投标情形的核查、澄清及认定(如有))。投标文件中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中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大于12家时,当有单位不通过否决性条款的按备选单位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补足12个后按47.2条程序进行后续评标;全部资格审查合格单位依次递补后仍然不足12个的,按47.2条程序进行后续评标。
如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属于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见投标人串通投标评审表),评标委员会应参考投标人的澄清,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进行评审(按投标人串通投标评审表)
47.2计算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是指算术复核后的报价)算术平均值,按41.2抽取的计算第二阶段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计算评标参考价。当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标委员会按报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造价低的单位排序靠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平均值、评标参考价均精确到“分”。
47.3投标报价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总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47.3.1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47.3.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47.3.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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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47.3.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47.3.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47.3.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47.3.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47.3.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总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不予退还。
47.3.9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47.4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评标排序,推荐有排序的1-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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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5名或通过否决定性条款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N+4名或有效投标人少于N+2名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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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得分计算表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013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每项得2.5分(业绩指标指中标价为467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企业业绩 (5分) 业绩部分(8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3分) 2011年1月1日至今有质量合格类似业绩的,得3分(业绩指标指中标价为467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报价部分 除业绩部分和诚信部分 按《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诚信部分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水建设[2014]10号)诚信评价得分占投标人评标得分权重的20%。 诚信评价得分=诚信综合评价×20%(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注:投标人诚信综合评价取自本项目投标报名第1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http://121.8.226.19/gzswcx/index.jsp)中的“诚信排名>>施工—给排水”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施工-给排水” 诚信综合评价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分计算。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注:1.评委对业绩认定意见不一致时,则由招标人解释招标文件后,评委讨论业绩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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