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杭建市发[2006]42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7.31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
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424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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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经理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2 / 5
第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对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把提高项目经理素质、培养和管理好项目经理人才队伍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在选聘项目经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经理检查和考核机制。
第八条 在推动项目经理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制度过程中行业建设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经理教育培训机制、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更换,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到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企业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3 / 5
(一)贯彻执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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