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1、违章关闭消防设施; 2、消火栓被遮挡、挤占、埋压; 3、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等是否齐全; 4、灭火器被挪作他用,未按指定位置摆放;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7、防火卷帘控制按钮上锁; 8、消防安全标志缺少、损坏、遮挡; 9、消防设备是否清洁、锈蚀、腐蚀等情况; (四)、防火分隔设施情况: 1、常闭式防火门未处于关闭状态; 2、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1、脱岗;
2、违反消防值班制度; 3、未填写值班记录等情况; 第七章 消防监控室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 6 页 共 8 页
第三十六条、消防控制室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三十七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2人,一名负责值班时的报警部位的核实和紧急情况的处置,一名负责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
第三十八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
第三十九条、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报警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第四十一条、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第四十二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器线路和管道穿过。
第四十三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卫生。
第八章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四十五条、商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 7 页 共 8 页
第四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保卫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十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四十八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五十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回复函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十一条、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第五十二条、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在《火灾隐患整改台账》上注明。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