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量,陆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低于单批最大进口量,且不少于500吨。
4. 应具备装卸粮食的密闭、防撒漏运输工具和撒漏物收集清理存放的设施及设备,如挡防漏布、吸尘车等。如使用车辆运输的,装卸场所出入口应配备对车体进行清洁的专用设施。
5. 应具备进口粮食撒漏物及下脚料专门存储场所及焚烧炉等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并具备疫情监测、防除等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常用的杀虫、除草、消毒药剂及处理器械,并专库保存。
6. 粮食接卸、储存、地磅、查验、处理、下脚料堆存场所等关键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满足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相关网络系统要求。
(三)防疫管理条件。
1. 口岸应建立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等环节防疫管理制度,按规定流向发运。对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疫情监测铲除等制订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纳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有效实施,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2. 口岸应成立防疫安全领导小组,配备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疫安全人员,在接卸、运输、储存、处理、监测等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3. 口岸其他业务的运营应不影响粮食的安全卫生和疫情防控。如果口岸经营与粮食进口、储存、运输、除害处理等分属不同单位,应签署职责明确的进口粮食防疫安全协议,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4. 每批粮食接卸、运输、储存后,口岸相关企业应对运输工具及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或消毒,并对收集的撒漏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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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口岸相关企业应对周边地区开展定期疫情监测,发现检疫性杂草等疫情或粮食作物自生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指导下采取有效防除措施。
二、口岸检验检疫要求 (一)现场查验条件。
1.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有针对性的熏蒸残留浓度检测仪、现场查验工具箱、照相机、摄像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
2.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有与日常进口粮食业务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专业人员,至少2名植物检疫专业人员和1名粮食检验相关专业人员,上述专业人员应熟悉进口粮食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标准,掌握进口粮食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具有2年以上粮食检验检疫工作经验,并接受持续培训与测试。
3. 口岸检验检疫现场查验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文件,制订内部管理流程规定,有效运作,做好相关查验工作记录,并与相关实验室保持密切协作。
(二)实验室检测条件。
1.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附近(车程1小时内)应具备进口粮食常规有害生物检疫鉴定和品质检验实验室(以下简称口岸实验室),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具备粮食安全卫生及转基因检测实验室。
2. 口岸实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具有独立或有效分隔的病害、昆虫、杂草检疫实验室、粮食品质检验实验室。
3. 口岸实验室应至少有3名专业植物检疫鉴定技术人员(含植物病、虫、杂草检测鉴定)、1名品质检验人员,且均具有3年以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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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
4. 实验室应通过与粮食检验检疫相关的CNAS等能力认可,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每年组织参与相关能力比对测试及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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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报表
口岸名称 : 口岸地址 :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监制— 12 —
申请口岸基本情况 口岸名称 口岸地址 开放类型 □水运一类口岸 □水运二类口岸 □陆运一类口岸 □陆运二类口岸 □企业自用码头 □粮食专业码头 □公共码头,接卸的主要产品类别: 口岸类别 □海运散装 □海运集装箱□内河中转散装 □内河中转集装箱 □陆运边贸 千吨 筒仓: 万吨; 平仓: 万吨; 日接卸能力 标箱 粮食仓储能力 堆场: 平方米 近三年接卸的粮食种类与数量 20 年: 20 年: 20 年: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进口粮食 接卸计划 接卸粮食种类 : 年接卸数量: 传真 职务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