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单位绩效考核委员会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再次确认;如果工作人员对单位绩效考核委员会复核后再次确认的考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再次复核的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最后确认。
九、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每半年进行1次,分别在7月上旬和次年元月上旬进行。绩效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挂钩,并作为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视情况扣发本人基础性绩效工作的10%以下。
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骨干医务人员和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有关意见
1、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疗机构鉴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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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3、法定产假、婚假、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4、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市卫生局成立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和监督;各卫生事业单位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2、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卫生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各医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后,经院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于 年 月 日前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3、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卫生事业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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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各卫生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各种津补贴。
各卫生事业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定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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