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租赁合同

2019-01-18 20:05

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租赁合同

第十一章 租赁合同

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 建设工程敎育网?

(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建设工程敎育网?

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敎育网?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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