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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玉清与被告康德贵离婚纠纷案
原告钟玉清与被告康德贵离婚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X)高新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钟玉清,女,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康德贵,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钟玉清与被告康德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程为清独任审判,并于201X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玉清、被告康德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玉清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次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长期不能建立夫妻感情,夫妻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故原告诉请法院予以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钟玉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