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节公司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现代企业人人都是监督者,人人也都将受到他人监督。企业管理制度是实施指导、规范、激励、约束和监督的重要工具,企业员工必须认真对待。
第二条:公司及门店各项制度所涉及的奖罚,对任何管理人员均可适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条:公司经理以上负责人,均有权按照制度规定及权限范围对违反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实施处罚。无处罚权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查实后实施。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机构必须服从公司对人事、设备、材料、汽车、料具的统一调动,不执行一次罚主要负责人200元,屡犯不改者处罚加倍,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五条:利用公司名义或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之外私自经营公 司性质相同的业务,均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至六十三条的规定,发现后罚没上年度和本年度工资,作为赔偿损失,如果是业务主管和业务员,还要赔偿不低于1万元的信息费、企业无形资产和平时业务费用。
第六条:对擅自跳槽单干者,公司将按《公司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法律法规对其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使用公司的资金、汽车、材料、人工去办个人私事的,
举报查实后,将全部费用记人个人帐,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50元以上。
第八条:在工作中,损坏财物和遗失东西都要由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赔偿10%的经济损失;属于主观原因或严重渎职造成的,赔偿50%以上直至全部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项目值班人员不允许坐在办公室、宿舍里闲聊,要认真负责地在现场检查指导解决问题,发现不在工作岗位去睡觉或玩耍的,取消当日出勤,严重失职的按损失费的50%赔偿。
第十条:对于当地有关部门的罚款,没有特殊情况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50%的责任,如确有客观原因的,上报公司研究按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为提高企业知名度以及加快技术革新进程,公司实行科技进步奖励制度,如内部员工在工艺改革、技术创新上有发明创造,根据贡献大小奖50—1000元。
第十二条:随着公司各种制度的细化,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学习、开会、活动越来越多,凡是部门正职外出的,由主管代替正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