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总结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各类事故的管理。 3、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是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根据安全委员会的指示意见组织事故调查,并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 各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
3.3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
4、安全事故分类
4.1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4.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品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4.3 伤亡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4.4 火灾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
生产财产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4.5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6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4.7 质量事故: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4.8污染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粉尘等各类有害物质大量排放,严重污染大气或水源,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的称为污染事故。 5、事故等级划分
5.1、Ⅰ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环保事故。
5.2、Ⅱ级事故:发生人身受伤休息时间在16日及以上且未造成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的安全环保事故。 5.3、Ⅲ级事故:发生人身受伤休息时间在3~15日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安全环保事故。 6、事故抢险与救护
6.1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 6.2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环保、生产技术、保卫等部门应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6.3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7、事故报告
7.1Ⅲ级以上事故报告程序,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的方法向本单位调度室和科、厂长报告,同时调度室立即向本单位经理报告。本单位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事故情况。
7.2对Ⅱ级以上事故报告,公司调度调度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的方法在1小时内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陕煤化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向陕煤化安全监部门事故情况。
7.3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劳动、学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发生事故人负责部门进行统计上报安全环保科。
7.4凡因工负伤,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三十天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在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7.5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各单位必须24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科,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
7.6对待事故报告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详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况,防范措施具体,责任分明,按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上报,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
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可先讲明原因,不得超过3日,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8事故调查与处理
8.1一般、Ⅲ级事故由公司所属单位负责调查处理;Ⅱ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各有关有关领导和部门配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8.2公司或所属各单位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 8.3公司所属单位应当按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受调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4各类事故都要严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8.4.1各类事故责任,实行事故第一责任人与安全负责人的逐级负责制,责任分为: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8.4.2事故调查是掌握整个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的重要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事故预防措施,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8.4.3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的规定由相关政府安全监督、监察、公安、检察院、工会等部门组成进行调查与处理,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处理。
8.4.4发生在公司内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各单位科(厂)长为主,事故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查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8.4.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
节轻重及影响和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给予罚款、赔偿损失、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致刑事处分。
8.4.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事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Ⅰ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8.4.7对死亡事故的处理,必须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处理,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8.4.8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4.9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8.4.10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的条款执行。 8.4.11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部门与个人,事故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公司批准,给予奖励。
8.4.12对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和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等严重影响事故调查工作的,按事故级别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加重处分。
8.5事故分析
8.5.1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主要是对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调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