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
1.车间(站段)、区队、班组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及本单位认为有必要汇报的其它事故等,跟班队长(主任、站长)或班组长应当立即汇报(原则上10分钟内)本单位安全生产调度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2.子公司所属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及本单位规定的其它事故等,应当于30分钟内汇报所属子公司安全生产调度部门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3.本部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调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4.子公司发生死亡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调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永煤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公司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公司主要领导、其他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在认真进行甄别的情况下,分清事故等级,伤亡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调度室应当在1小时
11
内报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调度室。
事故有关的业务部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公司调度室待命,并根据公司领导安排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6.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永煤公司、河南煤业化工集团。
7.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8.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延误。
9.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10.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12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要求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照管理权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与处理。
2.各生产经营车间(站段)、区队发生轻微伤、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未遂事故等由车间(站段)、区队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
3.子公司所属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发生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追查。
4.本部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追查。
5.子公司发生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永煤公司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永煤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追查。
13
6.本部所属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永煤公司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永煤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追查。
7.煤矿和地面生产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由永煤公司组织追查外,若上级部门组织追查,以上级部门追查为主。
8.伤亡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追查,非伤亡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追查,并将追查结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内容)。
9.事故调查报告应自接到事故汇报一星期内完成,并发至相关单位。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四、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0-20000元的处罚;给予责任单位10000-100000元的处罚,同时,在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考核时给予1-3分的处罚;性质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2.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追查,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
14
3.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4.违反本规定其它有关条款情节严重的。
五、各子公司、单位、矿(厂)处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永煤公司。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