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

2019-01-18 21:2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2010〕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 号)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精神,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简称“两高一剩”行业)过快增长,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两高一剩”行业投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高一剩”行业划分和项目审批规定

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两高一剩”具体划分为:高耗能行业包括铁合金、电解金属锰、富锰渣、电解二氧化锰、钢铁、电石、氯碱、水泥、黄磷以及铝、铅、锌、铜等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排放行业包括纸浆、酒精制造、制革、印染、淀粉;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维C、多晶硅、风电设备等。

(一)冶金行业

积极争取国家尽快核准防城港钢铁精品基地项目,现有钢铁企业要加快结构调整。严禁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限制投资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等限制类项目,禁止土法炼焦等淘汰类项目。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铁合金、电解金属锰、富锰渣、电解二氧化锰扩大产能项目。

(二)建材行业

限制投资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等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等淘汰类项目。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按照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一律不得备案。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且未开工建设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和化工行业

限制投资10万吨/年以下及DMT法聚酯装置等限制类项目,4万吨/年以下的硫酸矿制酸生产装置等淘汰类项目。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氯碱、黄磷等扩大产能的石化项目。2011年前原则上停止审批、核准、备案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和新建多晶硅项目,

确有必要建设的,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此外,不得在河流上游布局农药原药类项目。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在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干道两旁1公里范围内不得建设生产焦炭的焦炉。在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四)轻工行业

限制投资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等项目,禁止投资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等淘汰类项目。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纸浆、酒精制造、制革、印染、淀粉、大豆压榨、维C等扩大产能项目。

(五)有色金属行业

限制投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等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铝自焙电解槽等淘汰类项目。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铝、铅、锌、铜等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此外,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铜、铅、锌等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铜、铅、锌等冶炼项目。

(六)机械行业核准。

(七)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项目见附件。

二、严格项目审批管理

属于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属于限制投资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相关部门继续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严格控制沿海地区“两高一剩”行业布局,对已下放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两高一剩”项目,一律收回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

此外,2010年5月5日之前已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或核准的“两高一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继续按开工要求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对已列入自治区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相关专项规划、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已出具前期工作路条或已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

大项目的“两高一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继续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推迟至明年适当时候办理。

三、强化项目环境评价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等有关规定从环境影响评价方面从严把关。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未达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和不按计划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暂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加强项目节能评估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自治区工信委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175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节能评估方面从严把关。未通过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新的风电设备整机制造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 五、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政纪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落实责任制

各市、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抑制“两高一剩”行业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对违反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附件: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http://www.gxzf.gov.cn/fjcf/201010/P020101021456880736948.pdf)

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

序号 第一类 限制投资项目

一 农林业

1 天然草场超载放牧

2 单线5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3 单线3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4 1000 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5 松脂初加工项目

6 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

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7 年产1 万立方米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

二 煤炭

1 单井井型低于6 万吨/年规模的煤矿项目

2 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 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 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 电力

1 除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 除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

耗高于305 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四 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 10 万吨/年以下及DMT 法聚酯装置

2 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 10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 9 —

4 10 万吨/年以下ABS 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 60 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 8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 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 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 20 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 20 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 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 20 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 10 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 22.5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 20 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 10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 20 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 100 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 30 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 2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 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20 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1 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

22 1000 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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