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苏交质[2005]5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5.11.09 【实施日期】200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
(苏交质[2005]53号)
各市交通局,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省交通厅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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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三级及以上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 2 / 5
向质监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公路工
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
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与资格证明材料; 5、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重新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机构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质监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或监督负责人,质量监督组不少于2人。 3 / 5
2、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控制点,监督检查
可根据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
监督通知书由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质监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按照质量监督通知书中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频率和监督检查控制点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须建立受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履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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