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主流技术可考虑申请专利,将主流技术保密起来,有些技术即使被摹仿被侵权也很难发现,倾向于以商业秘密保护,另外,如果发现侵权但不容易制止的,也倾向用商业秘密保护。
3、对竞争对手的贡献程度不同,专利技术须公开,会给对手送上部分信息,对其对手有利;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对竞争对手几乎无贡献。
企业应由技术、研发部门、市场销售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共同否申请专利是西方国家企业先进的作法。国内往往只有研发部门决策,不周全。
同时我国企业的技术转化能力差,专利转化为产品的比率差仅10%左右,即“产出率”弱的企业,一般不急于申请专利,除非具备相应能力。
4、在其他地域受到的保护不同。专利权的保护受到地域的限制,往往受一国主权范围限制。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地域限制,只要该国有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故实践中,企业除了在本国申请专利,也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西方国家大企业将专利当成占领该国市场的工具,在输入国市场大,盈利丰的情况下,才在该国申请专利。
是否申请专利,以市场为导向,考虑投入与产出。
5、有的些领域是专利权无法保护的,(如科学发现、核裂变成果等)但仍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6、商业秘密权覆盖的范围比专利权的要广。专利权只保护比较高端的技术,商业秘密权覆盖上信息范围宽得多,比受保护的资格要求低,否定性的,零散的商业信息也可受到商业秘密保护。
7、商业秘密可以对未完成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而专利权却只保护完整技术方案。 8、商业秘密保护的门槛低,专利保护的门槛高。 9、专利权有单一性要求,商业秘密可以综合保护 10、维持专利必须缴纳年费,而商业秘密不需要缴纳。
11、期限。商业秘密无期限限制,专利从申请之日起有固定期限限制。 12、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专利的起码要求技术已经公开,商业秘密无此要求。 从以上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权的优势所在。
(二)但同时,商业秘密权也有不如专利权的地方,体现了商业秘密权的两面性,体现如下:
1、强度,权利的强度上不如专利权,垄断性明显弱。专利权是一种绝对权,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相对权。 2、效果,保护的效果不一样,A、商业秘密靠事实行为保护,如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法律无回收力,专利靠法律保护,对已受侵犯的专利技术,法律只有回收性。B、专利保护的范围确定些,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具有补缺性。
3、期限。保护期限上,专利保护期限确定,法律规定的固定的期限。商业秘密虽然无期限限制,但也可能很短,因商业秘密一旦公开,马上丧失。
4、排他。在排他性上,有强弱之分,专利权的排他性最强。商业秘密权不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5、举证。举证的负担不一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重一些,而侵犯专利权的原告的责任轻一些。后者仅需证明对方与自己技术相同或类似即可。前者首先要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然后,还要证
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在证明侵权过程中,可能泄密)
6、便利。交易的便利程度不一样。专利权的交易便利,无须遮遮掩掩,商业秘密的交易过程中(谈判)暴露多少很难掌握,过多过少均不利。
(三)专利与商业秘密相联系之处
都是法律保护,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 保护商业秘密,可以为专利保护提供好的基础。 商业秘密中有一部分可以转化为专利技术。
商业秘密权权和专利权可以互相包涵,二者之间无绝然的界限。
二、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
(一)不同处
1、商业秘密权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保密信息,后者的主要是公开的信息。尽管秘密状态下作品也受著作权的保护,因作品自完成时取得著作权。
有些信息既受商业秘密权保护,又受著作权保护,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2、著作权法保护的限于作品,商业秘密权保护的不限于信息。
3、商业秘密保护思想,也保护表达形式,著作权法的保护仅及于表达形式,不及于思想内容。 4、保护开始的时间不同。商业秘密自产生时起获得保护(包括未完成的信息),作品自完成时受法律保护。
5、保护的期限不同。商业秘密保护的期限可长可短,著作权的保护是法定的期限(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无期限限制,永久的。)
6、对抄袭的态度不同。著作权法中抄袭是违法的,商业秘密中合法的抄袭允许。 (二)二者相同之处 1、二者的排他性均不强。
2、二者均不需行政审批,均自然而然获得。 三、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实质保护的是一种信息,既是信息又能涉及公有领域、他人合法权益等而不能独占。限制表现如下:
1、他人的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可构成限制: A.他人善意取得或披露商业秘密。 A.他人的独立开发行为;
B.反向工程(a.实施反向工程的对象是合法取得还是非法取得的,如为合法取得的,则该反向工程合法,否则即为违法。b.实施反向工程是否违反所负的义务,如违反所负的义务,则该反向工程违法,构成违反商业秘密权。C进行反向工程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行为。D。合法的反向工程所获得的信息如采取保密措施,
符合商业秘密的,也获得保护。)
C.接受商业秘密人的许可
D.对公开使用或公开展出的产品观察得到的信息 E.通过公开出版物获得的信息
2、商业秘密权利用尽(exhausted):内含商业秘密的产品一经售出,权利主体就丧失对该产品的控制权,无权以可能会使商业秘密扩散为由对该产品的进一步转销、分销、零售进行干涉,也不能以未经许可而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转销商、分销商或零销商。
3月31日
四、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二者交叉关系,仅在小部分构成重合,重合成特殊的技术秘密。该重合部分既属公法的保护,又属私法的保护。
对于秘密的保护(公法),要将其秘密等级进行了分类,分为三个等级:绝密、机密、秘密。
五、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秘密性(不为人所知性)、管理性、实用性(须客观上有用,三要件说) 在国际范围内还有“新颖性”(四要件说)如美国
还有一种立法模式:部分秘密实行三要件说,部分实行四要件说
1、 实用性,无论是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最重要的是实用性(也叫价值性),其次是秘密性; 至于具有多大经济价值的信息才能获得商业秘密法上的保护各国各不相同。
不同的国家有三个模式趋式:A 从优势说(是否带来竞争优势为权利人)到价值说(只要对权利人有价值即获得保护);
B 从使用说到潜在说;早期仅正在使用的才得到保护,正在使用的信息对权利人有实际价值,潜在说,指实际上要保护,有潜在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护。
C 从重要说到并非微不足道说。
总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门槛越来越低,保护范围越来越大,证明西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垄断性越来越强。
2、管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TRIPS协议“特定环境下合理的保密措施”可为我国借鉴采用。 保密措施包括组织、工作、思想、法律措施;保密的程度不要求万无一失,合理即可。“合理”是从义国人角度设限,即只要义务人得知其有保密意图即可。
3月31日 知识产权法
一、反向工程的合法性的影响因素
1、实施反向工程的对象是合法取得还是非法取得的,如为合法取得的,则该反向工程合法,否则即为违法。
2、实施反向工程是否违反所负义务,如违反应负的义务,则该反向工程违法,构成违反商业秘密权。 3、进行反向工程是否违反竞业义务。
合法的反向工程所获得信息如采取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也获得保护。 二、黑箱封闭
与反向工程相对的制度,从西方传来,在实践中有所应用。
指行为人租赁或维修他人产品或保管他人产品等过程中获得关于该产品、设备的技术秘密而依据合同的约定不得公开或加以使用。
关于租赁人、维修承揽人的保密约定即称为黑箱封闭条款。 该制度先产生于实践,后为法律接收形成一种制度。
该制度所产生的义务,最初只能是明示义务,即仅有合同约定才负此义务,后来逐渐演变为一种默示义务。因为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应遵守保密义务。
该制度仅适用于对外制度,不适用于公司与内部员工之间。 三、商业秘密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1、近代西方“工场法”:企业有经营自主权,但社会监管部门可不经企业同意进入企业内部进行检查,以防止破坏某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现代社会,关于垄断企业的成本必须要公开,不然对社会中小企业不利的规定。 3、技术秘密得合法才能获得保护。
4、案件审判中,证人在依法回答法官等的提问而批露了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权。 5、揭露别人的商业秘密,为秘密FZ作斗争的(FZ由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违反道德、伦理的商业秘密是否加以限制,有不同意见。理论上是有必要加以限制的。
维护公共利益来限制别人的商业秘密的,必须采取恰当的方式。实践中常见报刊媒体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而陷入纠纷,一般不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仅为吸引眼球、哗众取宠的,不支持媒体做法;为了公共利益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的,应支持媒体。
英国的“保密关系之诉”包含侵犯隐私权、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诉讼。
当利用“公益”而对“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的,还必须考虑“目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企业做假帐而借此提高审计费用的,其目的即为违法,不受保护。
4月14号 知识产权法 内容:商标法
商标法修改已进行启动阶段,目前正在全国征求意见,应有参与意识与敏感性。
商标法在知识产权界的地位,学界有不同观点: 有认为,商标法不如专利、著作权
有认为,商标比之专利、著作权是更为直接的竞争工具
中国没有几个国际上叫得响的品牌,这是中国商标史上的“痛处”,“贴牌生产”,中国传统的品牌被收购、围剿,所剩无几,最近的的“汇源收购”事件即其一,故需反思我国的商标制度。 一、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定义
1、广义:指区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包装、音响标志、气味标志、光线标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各要素组合。仅俄罗斯承认光线标志,欧共体承认气味商标,法、德、台湾承认音标商标。
2、狭义(我国立法):范围窄,限为可视性标志,排除了音响、气味、光线标志。 (二)商标的特征
1、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与一定的商品和服务密不可分。
2、区别性,能将此商品或服务与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本质特征,最重要)
各种警示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如长城、方圆、ISO9000)等仅提供某些指示或证明商标承载企业的商誉、企业文化等,能够圈定市场份额。
3、 有显著特征的识别性标志。显著性即是商标的基本特征,也是商标能否注册的一个实质性条件。 但即使使用的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如果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五粮液”。
4、具有排他性(共有商标另当别论)。
5、是企业文化的载体。
商标的设计应尊重各民族的习惯,符合民族习惯的商标易于被人们接受,起到商品的“促销作用”。中国人忌“4”,日本人忌荷花。
6、是无体财产。
商标背后的“无形财产” “红塔山”褚时健 “商标价值评估”全球都在进行
“哈佛”目前被排在第一位(全球五百强品牌评估表)。这让我们要反思高校的品牌价值,高校要重视对自己无形财产价值的利用。
(三)商标的构成要素 1、文字商标
目前的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这是不合理的,应修改。 2、 图形商标。表意性不强,影响其传播与品牌拓展。
3、 三维商标(立体商标)可视的,如孔乙已塑像、肯德鸡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