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2019-01-19 10:21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贵港消防网 发表日期:2004年12月7日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29-96 制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6年7月22日以建标[1996]429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电厂和变电所防火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长春市人民大街118号,邮政编码 130021),并抄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力工业部 1996年7月 目 次 1 总 则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3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2 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4.3 建筑构造

5 发电厂工艺系统 5.1 运煤系统

5.2 锅炉煤粉系统

5.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5.4 汽轮发电机 5.5 辅助设备

5.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5.7 电缆及电缆敷设

5.8 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 6 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6.1 一般规定

6.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6.3 室内消防给水

6.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6.5 固定灭火装置 6.6 消防水泵房 6.7 消防车 6.8 消防排水

7 发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 采 暖 7.2 空气调节

7.3 电气设备间通风 7.4 油系统通风 7.5 其他建筑通风

8 发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8.1 消防供电 8.2 照 明 8.3 消防控制 9 变 电 所

9.1 变电所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9.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9.3 电缆及电缆敷设

9.4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 9.5 消防给水

9.6 消防供电及照明 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制订的目的、方针、原则和指导思想。

我国的发电厂与变电所火灾事故自1969年11月至1985年6月的15年间,在比较大的多起火灾中,发电厂的火灾占87.9%,变电所的火灾占12.1%。发电厂的火灾事故率在整个电力系统中占主要地位。而发电厂和变电所发生火灾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很大,直接影响了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因此,为了确保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建设和安全运行,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好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是必要的。

在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中,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机组发电厂和不同电压等级及变压器容量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发电厂从3MW至600MW机组的范围较大,变电所从35kV至500kV的电压范围也较大,发电厂发生火灾的主要部位是在电气设备、电缆和油系统,变电所发生火灾的主要部位是在变压器等地方。因此,做好以上部位的防火设计对保障发电厂的变电所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但对于不同发电机组的发电厂和不同电压等级的变电所需根据其容量大小,所处环境的重要程度和一旦发生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综合分析,做出适当的防火设施设计标准。做到既技术先进,又经济合理。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发电厂的防火设计和新建地上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对于发电厂的改建工程和变电所的扩建、改建工程,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应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是否参照新建、扩建的发电厂和新建的变电所进行防火设计。

1.0.3 本条规定了发电厂和变电所有关消防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的采用原则。防火设计涉及法律,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一定要慎重而积极,必须具备实践总结和科学试验的基础。

在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中,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发电厂的防火设计标准应从技术、经济两方面出发,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切实做到既促进生产,保障安全,又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本规范还不能将其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防爆等技术全部内容包括进来。因此,在进行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要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 厂区内各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基本上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1条分类。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按国内外火力发电厂设计和运行的经验确定。现将发电厂有关车间的火灾危险性说明如下:

主厂房内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为一整体,其火灾危险性绝大部分属丁类,仅煤仓间的运煤皮带层,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运煤皮带层均布置在煤仓间的顶层,其宽度与煤仓间宽度相同,一般为13.50m左右,长度与煤仓间相同。运煤皮带层的面积不超过主厂房总面积的5%,故将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定为丁类。

主厂房的集中控制楼内一般都布置有蓄电池室。蓄电池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有氢气漏出,故其火灾危险性应属甲类。近年来,有些电厂采用不产生氢气的蓄电池,在蓄电池室中都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蓄电池室与其他房间之间有防火墙分隔。蓄电池室所占面积不到主厂房面积的1%,故不影响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

材料库中可能存放部分润滑油,故属丙类。

材料棚库中主要存放钢材、水泥、大型阀门等,故属戊类。

2.0.2 厂区内建(构)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与一般建筑物的性质一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对这些性能作了明确规定,故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0.3 近几年来,随着大机组的出现,厂房体积也随之增大,采用金属墙板围护结构日益增多,故提出本条。

2.0.4 主厂房跨度较大,工期紧,一般均采用钢屋架,从过去发电厂火灾情况调查中可以看出,汽轮机头部油箱、油管路火灾较多,但除西北其电厂外,其他火灾直接影响面较小,没有烧到屋架。如某电厂汽轮机头部油系统着火,影响半径5m左右。目前200MW以上机组汽机房柱距一般为9m和12m,考虑火灾对两、三榀屋架可能有影响,因此在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金属构件上刷涂料,以提高其耐火极限,以便有时间灭火,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在主厂房的夹层往往采用钢柱、钢梁现浇板,为了安全,在上述范围内的钢梁、钢柱应采取保护措施,多年来的生产实践证明,没有因火灾造成钢梁、钢柱的破坏。故其耐火极限有所放宽。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计算机房等是发电厂的核心,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限制上述房间的可燃物放烟量,以减少火灾损失。

2.0.6 集中控制室和计算机室等集中控制楼内的隔墙,是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或房间隔墙,考虑控制楼是电厂的核心部分,使墙的耐火极限达到1h又没有什么困难,因此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适当提高,以减少火灾损失。

2.0.7 调查资料表明,发电厂的火灾事故中,电缆火灾占的比例较大。电缆夹层又是电缆比较集

中的地方,因此适当提高了隔墙的耐火极限。 发电厂电缆夹层一般位于控制室下边,常常采用钢梁浇制板,如发生火灾将直接影响控制室地面。某电厂电缆夹层发生火灾,因钢梁刷了防火涂料,因此钢梁没有破坏,只发生一些变形。很快就修复了。因此要求钢梁进行防火处理,以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2.0.8~2.0.10 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室常常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相连,地下室面积较大,且无法作防火墙分隔,考虑生产工艺的的实际情况,又下地室正常情况下只有一二个人在工作,所以地下室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有所放宽。

对东北地区近几年新建的几个发电厂的卸煤装置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统计如表1: 部分发电厂卸煤装置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表1

┌───┬────────────────┬─────────┬─────────┐ │ │ │ 地下建筑面积 │ 地上建筑面积 │ │ 序 号 │ 建 筑 物 │ │ │ │ │ │ (m^2) │ (m^2) │

├───┼────────────────┼─────────┼─────────┤ │ 1 │双鸭山电厂卸煤装置 │ 1743 │ 2823 │

├───┼────────────────┼─────────┼─────────┤ │ 2 │双鸭山电厂1号地道 │ 292 │ │

├───┼────────────────┼─────────┼─────────┤ │ 3 │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卸煤装置 │ 2223 │ 3127 │

├───┼────────────────┼─────────┼─────────┤ │ 4 │铁岭电厂卸煤装置 │ 1899 │ 3167 │

├───┼────────────────┼─────────┼─────────┤ │ 5 │铁岭电厂1号地道 │ 234 │ │

├───┼────────────────┼─────────┼─────────┤ │ 6 │铁岭电厂2号地道 │ 510 │ │

├───┼────────────────┼─────────┼─────────┤ │ 7 │大庆自备电站卸煤装置 │ 2142 │ 3659 │

├───┼────────────────┼─────────┼─────────┤ │ 8 │大庆自备电站地下转运站 │ 242 │ │

└───┴────────────────┴─────────┴─────────┘ 从表1中可以看出,卸煤装置本身,地下部分面积只有2000m^2左右,但电厂的卸煤装置往往与1号转运站、1号地道连接,两者之间又不能设隔墙,为满足生产需要,故提出丙类厂房地下室面积为3000m^2。

主厂房面积较大,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常常是将汽机房和除氧间看作一个防火分区,目前大型电厂一期工程就是4×300MW,其占地面积多达10000m^2以上,由于工艺要求不能再分隔。主厂房高度虽然较高,但一般汽机房只有3层,除氧间、煤仓间也只有5~6层,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有些层没有人,运转层也只有十多个人。况且汽机房、锅炉房里各处都有工作梯,可供疏散用。建国40多年还没有因主厂房没有防火隔墙而造成火灾蔓延的案例。根据电厂建设的实践经验,一般不超过6台机组。

汽机房往往设地下室,根据工艺要求,一般每台机之间可设置一个防火隔墙。在地下室中有各种管道,电缆、废油箱(闪点大于60℃)等,正常运行情况下地下室无人值班,因此地下室占地面积有所放宽。

2.0.11 根据发电厂生产工艺要求,一般汽机房与除氧间管道联系较多,看作一个防火分区;锅炉

房和煤仓间工艺联系密切,二者又都有较多的灰尘,划为一个防火分区;集中控制室是电厂的核心,有控制设备、计算机房等,一般都有相对独立性,可与汽机房、锅炉房用防火隔墙分开。但煤斗层无法用防火墙,故在条文中没提防火分区,只提出用不燃烧材料作隔墙。

主厂房各车间应看成防火分区,隔墙应是防火墙。故要求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耐火极限为4h。上部有些地方无法满足4h要求,且运转层的火灾较少,故没有提耐火极限要求,在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作防火墙。 3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 发电厂厂区的用地面积较大,建(构)筑物的数量较多,而建(构)筑物的重要程度、生产操作方式、火灾危险性等主面的差别也较大,因此根据上述几方面划分厂区内的重点防火区域。这样就突出了防火重点,做到火灾时能有效控制火灾范围,有效控制易燃、易爆建筑物,保证电厂正常发电的关键部位的建(构)筑物及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相应减少电厂的综合性损坏。所谓“重点防火区域”是指在设计、建设、生产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防火问题的区域。提出“重点防火区域”的概念的另一目的,也是为了增强总图专业设计人员从厂区整体着眼的防火设计观念,便于厂区防火分区的划分。

美国的《火力发电厂防火设计规范(NFPA850)》(1990年版)第3章“电厂防火设计”中也对防火区域的划分做了若干规定。

按贵重程度划分,主厂房是电厂生产的核心,围绕主厂房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层外配电装置区内多为带油电器设备,且母线与隔离开关处时常闪火花。其安全运行是电厂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点火油罐区一般贮存可燃油品,包括卸油、贮油、输油和含油污水处理设施,火灾几率较大,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按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划分,乙炔站、制氢站为甲类,制氧站为乙类,其应各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据调查,电厂的贮煤场常有自燃现象,尤其是褐煤,自燃现象较严重,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消防水泵房是全厂的消防中枢,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据调查,由于工艺要求,有些电厂将消防水泵同生活水泵或循环水泵布置在一个泵房内,这也是可行的。 电厂的材料库及棚库是贮存物品的场所,同生产车间有所区别,应将其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是由我国现阶段的技术经济政策、设备及工艺的发展水平、生产的管理水平及火灾扑救能力等因素决定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上述各方面的发展,也将相应变化。 3.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间距,指两区域边缘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区域之间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通道,便于消防车通过或停靠,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灾区域。

3.0.4 厂区内一旦着火,则邻近城镇、企业的消防车必前来支援、营救。那时出入厂的车辆、人员较多,如厂区只有一个出入口,则显紧张,可能延长营救时间,增加损失。

当厂区的二个出入口均与铁路平交时,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3.0.5 火力发电行业多年的设计实践是在主厂房、贮煤场和点火油罐区周围设置环形道路或消防车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和贮煤场设环形道路确有困难时,其四周应设置尽端式道路或通道,并应增设以回车道或回车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石油库设计规范》中对环形消防车道设置也作了规定,综合上述情况,作此条规定。

3.0.8 本条是根据火力发电行业多年的设计实践编制的。企业所属的消防车库与为城市服务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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