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gzywls.com/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金融城B座10楼 【贵州一苇法律咨询】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序、适用范围及其限制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下文仅就工程款的优先顺序、适用工程范围以及适用限制方面进行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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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gzywls.com/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金融城B座10楼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
序。
《合同法》286条虽然规定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并没有明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哪些权利,是仅仅优先于普通债权,还是能够优先于设定有抵押的债权,因此,实践中会存在适用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第一、二条明确指出:“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根据该批复,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也还欠付其他诸如普通债权人债权,银行抵押登记过的债权,如果以其房产清偿的话,应满足如下清偿顺序:第一顺序是普通消费者已购买的商品房;第二顺序是承包人的工程款;第三顺序是设有抵押的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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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gzywls.com/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金融城B座10楼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工程范围,无非就是指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
否及于发包人的所有工程。对于这一问题,主流的观点认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只及于承包方自己建造的工程,而不是所有工程。
为了使承包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对这一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理论上存在“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以及“优先权说”,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其背后暗含一个基础,即承包人为标的物的增值付出了相应对价,因此对于承包人的付出,其享有优先于其他人的权利,不论这权利属于抵押权、留置权或者是优先权。那么,要享受这一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工程范围就只能是承包人为标的物的增值付出努力的部分,也就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反之,一旦一个大工程所有承包人对所有工程都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会带来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例如:小型工程的承包人享受了超过其义务的权利),另一方面,一个建筑物上有多个优先权主体,也为发包方债务的合理清偿加大了难度。
因此,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应当限于承包人承建的工程。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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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gzywls.com/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金融城B座10楼 一是对建筑工程价款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的批复》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对于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工程款本身,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对于非因工程本身造成的其他损失,例如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其只具有一般债权的属性,不能适用优先受偿权,但可以通过一般债权来主张。
二是对行使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六个月的期限限制,属于除斥期间,承包人一旦超过此期限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那么其将丧失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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