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编号:20 年 委托书 第 号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编号:20 年委托字第 号 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 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
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 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 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 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并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委托受托
人与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 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
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帐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 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 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 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为 。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九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
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
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
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五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帐户,用于核算委托资金;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发放后,受托人应设立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委托
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 第十六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
期手续。 第十七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向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
事会决议,并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
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
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
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三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委托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
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
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篇二:委托借款委托书 委托借款委托书 编号: 篇三:贷款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人: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有坐落于 北京市 房产一处,(房屋所 有权证编号: ),因委托人不在北京,现委托 代
为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和出售的如下手续: 1、办理贷款申请、放贷业务及签署相关文件,领取相关资料等相关手续, 包括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等文件; 2、多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相关事宜,领取抵押后的房产证及他项权利证等; 3、办理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前还款手续及领取 解押材料、房产证、他项权利证等文件; 4、代为到公证处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强制执行公证; 5、代为接收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款项; 6、其它与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7、多次办理该房产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 8、办理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及受托期限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行为,委 托人均予承认,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权转委托。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两年。 委托人(签字): _______ _年____月____日篇四:贷款委托书 贷款委托书
受托方: (乙方) 委托条款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协议办理贷款,各种事项均由乙方出面协调,在此期间甲方必须配合乙
方做好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终止委托。 2、甲方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果甲方提交的信息不实,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
方在此期间有权终止委托。
3、甲方申请贷款额度为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以审批结果为准。 4、乙方协议甲方办理贷款,贷款成功后向甲方收取贷款金额的 %(按实际审批放款
数),作为乙方的服务费。服务费为合同所说的担保费。 5、乙方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在贷款审批完,
款到甲方账户三日内无条件向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约定的服务费。 6、此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或乙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备注: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日期:篇五:委托贷款担保委托书 委托贷款担保委托书 致受托人 : 根据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委托协议》一般条款中有关担保条款,如下担保人已经同意为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在此我公司特授权贵方为我方的代理人按照本委托书指定内容,代表我方与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届时我方一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我方已经对担保人的资格或担保物的有效性作了审查,并自愿承担因该担保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我方指定的担保形式
为: : 抵押人: 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委托贷款合同》所述委托贷款本金 万元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委托人和贷款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抵押担保期间:抵押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人保证于 年 月 日之前协助委托贷款银行在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