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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竟被认为要交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读到一篇文章,讲:取得的现金折扣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把我吓出一身冷汗。难道是出新政策了?没有呀?
细看,该观点认为:现金折扣“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现金折扣“实质上是销售方付出的资金占用费”,“应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哦,原来又是一个按“本质上”来理解纳税义务的。
购买方取得现金折扣,一直以为只是取得了折扣,得到了降价待遇,以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万万没有想到,会被认为是“本质上是提供贷款服务”。
按这个“本质上”来理解,如果取得现金折扣交增值税还不算冤枉,如果没有现金折扣的约定,我只是提前付了钱,岂不是“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了”,岂不是还要视同销售了?
按这个“本质上”来理解,我拖欠货款,本质上就是销售方在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了?销售方也应该视同销售了?
这种通过“本质上”来征税,有点好玩。比如合同约定5月5号付款,5月4日(含)之前付,就是采购方无偿融资给销售方了,销售方应该视同销售交增值税;5月6日(含)之后付,就是销售方无偿融资给采购方了,销售方应该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你说,这样会不会把人吓出一身冷汗。
税法规定的规则可以简单理解为:某种行为,如何纳税。
所以,税法可能将某种行为,“视同为”另一种行为来征税。比如,把永久租赁建筑物,视为销售建筑物征税;比如,把提供停车服务,按照出租不动产租税;比如,把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征税;比如,把某些情况下无偿借款给股东个人,视同对股东个人分红征个税??这些都是很常见的,也是合法的,因为这是税法明文规定的,它构成了规则本身。 但是,实务另有不少“人为”的视同,就不知道它的依据在哪里了。
比如本例,把“现金折扣”认为是,本质上“提供了贷款服务”;比如,把“公司分立”认为是,本质上“投资收回+再投资”;比如,把“转增股本”认为是,本质上“分红+再投资”。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