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做到事故发生后救援组织严
密,救援及时、有序,各项保障充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特制定本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一、乡属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生产及经营组织必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二、乡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辖区相关单位必须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提高救援能力。
三、充分准备应急资源,立足自救,根据应急工作需求,确保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其他相关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四、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其他单位具备条件的也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六、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
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
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各行政村、辖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具体责任追究:
(一)乡安全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认真、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的;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执法违法的;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5、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抢救工作的; 6、对事故调查不认真配合,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二)企事业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2、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4、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认真排查治理的;
5、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6、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7、工程承包、分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书中双方安全责任不明确的;
8、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未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 9、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伤亡事故,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10、事故发生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四、对需给予责任追究的机关单位责任人处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经济处罚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