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2)

2019-01-19 12:41

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新《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信访条例学习笔记 一、何谓信访和信访人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二、信访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2.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3.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 4.公开、便民原则;

5.“双向规范”原则(依法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 三、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四、 信访机构应公开的主要内容

1.通信地址;2.电子邮箱;3.投诉电话;4.信访机构办公的时间和地点;5.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6.领导信访接待日时间和地点;7.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8.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9.为信访人提高便利的相关事项。

五、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的范围

1.对信访人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信访人对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六、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七、“24字”信访工作格局

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八、“17字”信访工作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 九、“8字”信访工作新秩序 畅通、有序、务实、高效。 十、 信访人权利

1.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2.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3.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4.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5.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十一、信访人走访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十二、信访人“6类禁止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导、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十三、受理、办理信访事项“4道程序”

1.登记;2.书面答复是否受理;3.办理;4.书面答复办理结果。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

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 二、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 三、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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