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精品课程 } 第 0页 公共基础知识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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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 2 法理学.................................................................. 2 宪 法................................................................16 民 法................................................................49 刑 法................................................................86 行政法................................................................ 116 名师精品课程 } 第 2页 第一部分法律 法理学 法的特点 法的作用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法的分类 法律制裁 法的实施 法的特点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 范。与道德、宗教等规范相比,法具有如下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规范性
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主要内容。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 整,主要是通过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实现的。
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也规定义务,但它们轻视权利、不承认利益,只提倡对社会、 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法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 【例题 单选】法的主要内容是( ) A.国家意志 B.党的政策 名师精品课程 } 第 3页
C 权利与义务D.社会关系
【例题 判断】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强制和惩罚来实现的( )
【例题单选】法律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法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
仅适用一次,这表明法律具有( ) A 规范性 B.可诉性 C.国家性 D.利导性 社会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eg. 民法、刑法、行政法)
道德、宗教规范主要是通过约束、控制人的思想来完成社会调整的。 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
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 基础,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上层建筑不一定与经济基础保持一致,可能超前可能滞 后。
宗教的强制力是以教徒的自我克制为主,兼及宗教组织的外在强制,但其强制力不具 有国家性。
【例题 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 )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 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一致
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 D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例题 单选】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其最主要的特征是( ) 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B.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C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名师精品课程 } 第 4页
D.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 意志的体现。“良法”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 “恶法”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
宗教只是对宗教成员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并主要依赖教徒的自愿和自我克制来实 现。 程序性
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 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例题 多选】下列属于法的特征内容的是( ) A.法具有社会规范性 B.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C.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D 法具有社会契约性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凡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当然也具有规范作用,而法律规 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即指引、评价、 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 口诀:指评预教强
口诀: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你我他, 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指引作用
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指引作用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根据 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不确定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义务模式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 有选择的指引: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 口诀:指评预教强
口诀: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你我他, 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口诀:指评预教强
口诀: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你我他, 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例题 单选】法的评价作用对象是( ) A 他人的行为 B.自己的行为 C.相互间行为
D.违法犯罪者行为
口诀: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你我他, 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预测作用
指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 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口诀:指评预教强
口诀: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你我他, 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即 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行为。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 然对一般人有教育作用。相反,人们合法行为及其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 范作用。
口诀:指评预教强
口诀: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你我他, 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例题 单选】“杀鸡给猴看”体现了法的( )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教育作用 D. 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
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 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口诀:指评预教强
口诀: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你我他, 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例题 单选】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 )作用。 A.评价、惩罚、强制、教育 B. 评价、教育、预测、惩罚 C.教育、强制、鼓励、预测 D 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法的社会作用
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 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1)为维护人类折回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 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3)有关技 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 律;(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 法的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 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法对人的效力
指法律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
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折衷主义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指一国法对该国国民及其行为可以适用的原则,不论该国国民身处何 处。
属地主义原则指一国法对所有在该国领域内的人及行为可以适用的原则,而不论这个 人是否是该国国民。
保护主义原则是指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
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之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折衷主义原则是指以属地的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维 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例题单选】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与住所,只要行为人损害了某国利益,都适用该国 法的法律效力原则是( ) A.属人主义原则 B.属地主义原则 C 保护主义原则 D.折衷主义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内发生效力。以法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为标准,可以将其 分为三种情况:
全国性的法律即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底土、领空,以及作为 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域外的本国船舶、航空器。
地区性的法律即仅适用于全国领域内某一区域的法律的管辖空间。如《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
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 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生效前的行为与事件有无溯及力。法律的 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 否适用。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无溯及力。一般情况下,各国通行 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但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 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 新法。
【例题单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许多方面,但是 不包括( )
A. 法律对人的效力 B. 法律的时间效力 C. 法律的空间效力 D 法律对物的效力
【例题 多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 ) A 对人的效力 B 时间上的效力 C 空间上的效力 D.内容上的效力 法的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