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中的职能定位(2)

2019-01-19 13:10

产品都应加强资金征集,资金支付,资金投资的法律研究。但对基本养老保险产品的立法则应包括机会均等(无论收入或职位高低,每个雇员都有权享有);对企业年金产品则应规范养老金的享有权、所有权和收益权等,规范制约雇主对企业年金的营私舞弊行为(如少提或挪用)等;对储蓄性养老保险则应规范行业竞争。只有法律支撑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法可依,养老保险产品才能实现和谐供给。

参考文献

1、高培勇等编著:《公共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2、[美]R.科斯 A.阿尔钦 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3、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5月。 4、董克用等编著:《养老保险》,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6月。

5、P.A.Samuelson ,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36(November 1954), p.387-389.

6、E. S. Savas: Privatizing the Public Sector: How to Shrink Government. Chatham,NJ:Chatham House, 1982, 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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