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木及木制品施工工艺
30*40mm木龙骨架,隔离层材料:9mm夹板;“艺术书柜”采用15mm大芯板,3A饰面板;“地台”龙骨材料:30*60mm木龙骨架,面层材料:20mm防腐木地板。由此可见,很多产品中都需要采用木制品。
(1)选材:
1)木制品所有木材要进行认真挑选,保证所用木材的树种、材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中应避免大材小用、长材短用和优材劣用的现象。
2)木材加工厂制作的细木制品,在出厂时,应配套供应,并附用合格证明:进入现场后应验收,施工时要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或半成品。
3)木制品露明部位要选用优质材料,作清漆油饰显示露木纹时,应注意同一房间或同一部位选用颜色、木纹近似的相同树种。细木制品不得有腐朽、节疤、扭曲和壁劈裂等弊病。
4)木制品用材必须干燥。木材应提前进行干燥处理。窗户及门框木材含水率15%以下;装饰用的木材含水率8%以下;结构材(松木或同等以上的材质)含水率24%以下。
5)重要工程,根据设计要求,应作含水率的检测。
6)胶粘剂与配件:木制品的拼接、连接处必须加胶。可采用动物胶(鱼鳔、猪皮胶等);还可用聚醋酸乙烯(乳胶),脲醛树脂等化学胶。
细木制品所用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木制品所用的金属配件、钉子、木螺丝的品种、规格、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制作工艺及安装 a.尺寸
所有的装饰节点均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凡原设计节点不明之处需补充节点图,经设计师同意后实施。
尺寸必须在现场核实,若样图或规格与实际现场有任何偏差,应立即通知设计师,及时修整。
b.装饰
所有完工时的木做工艺表面,除特别注明处,都应按设计做饰面。 8)收缩度:所有木工制品所用之木材,均应经过干燥并保证制品的收缩度
不会损害其强度和装饰之外观,并不应引起相邻材料和结构的破坏。
9)装配质量:所有木饰作业以及外框架支架固定于建筑物上的作业质量,均符合图纸要求及质量验收标准。
10)接合
a.木工制品须严格按照翻样图的说明制作,在特别标明的地方的接合,应按该处接合之公认的形式完成。胶接法适用于需要紧密接合的地方,所有胶接处应用交叉搭接。
b.有待接合之表面必须保持清洁,不肮脏、没有灰尘、锯灰、油渍和其他污染。
c.胶合地方必须给于足够压力保持粘牢,胶水凝固条件均按照胶水制造商之说明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