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具体参照《“创业南湖·精英引领计划”实施意见(试行)》(南委办[2010]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南委办[2006]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对在南湖区注册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区金融办负责办理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在备案过程中向区金融办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本意见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区金融办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须委托南湖区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以确保资金安全。股权投资企业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前,须向区金融办提交托管银行出具的承诺书。
资金托管银行须严格履行资金托管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区金融办做好托管资金账户的监管,每半年向区金融办提交资金托管报告,包括资金募集情况、使用情况。资金托管账户出现资金异常往来等情况,资金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区金融办报告。
第十四条 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提交如下资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或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四)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签订的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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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托管协议。 (六)备案申请书(原件)。 (七)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股权投资企业向区金融办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区金融办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报告:
(一)修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三)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托管人变更。
(五)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六)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未按照本意见要求提交所需资料的,区金融办有权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并有权要求备案企业返还之前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恶意骗取财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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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或随意改变补贴资金用途和投向的,区金融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兑现。
第二十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享受地市级同等政策。上级政策有变化的,以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过程中的对符合南湖区同类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及符合市级同等优惠政策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我区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止,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促进 股权投资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区
法院,区检察院。 共印95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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