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库存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

2019-01-19 13:48

案情简介:

于库存私有门面房一间,他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门面房以12.2万元卖于董成斌、董成珍,双方共同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公证办完当日,于库存出具卖房款收条并将房屋交于对方,但由于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而且互不通知,以至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两年后于库存以房屋产权末变更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并返还占用该房期间收取的租金。

法院判决:

于库存在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双方都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见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判令于库存履行房地产转让中卖方应承担的转让登记义务。

律师分析:

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特别是二手房买卖交易频繁,但往往因为没及时变更房产过户手续,导致纠纷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63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成交之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谓房屋的转让应进行变更登记方为有效,是指双方通过签订协议,虽然买卖房产的意向能够成立,但是若不登记,则不发生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不是指买卖协议本身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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