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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
作者:霍亦坤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4期
【摘 要】为了克服当今人民陪审员制度陪而不审等种种体制弊端,河南法院率先推出试行人民陪审团之举措,在学界和实务界成为焦点。人民陪审团与英美的陪审团制度虽然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如体现民主法治,但还是存在实质上的差别的,其在表决机制、诉讼职能及效力约束上都体现了其独特之处。而对于这种对西方陪审团制度的借鉴与移植是应照搬照抄还是独具特色则有必要进行探讨,以制定出符合中国本土文化的人民陪审团制度。 【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差别
2010年3月份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庭审中,有11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坐在旁听席上,他们中间有村支书、工厂的工人、职工。还有普通村民。陪审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及法律的量刑提出了意见。随后河南省高院在开封召开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现场会,以此在国内开创了先河。 一、人民陪审团之概述
在人民陪审团试行之前,我国一直都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案件数量的增多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存在的种种弊端,如陪而不审、陪审专业户等负面现象的产生,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几乎失去了其最初设立的宗旨——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也正是因为意识到了这种缺陷,河南法院才率先推出试行人民陪审团之举措,以改革人民陪审员之不足,更好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人民陪审团是在对西方的陪审团的借鉴基础上产生的。 西方的陪审团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巴达长老会议和雅典的赫里埃公民陪审法庭,起初陪审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受贿、渎职等重大刑事案件,后来在英美国家得到繁荣,发展成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现代的陪审制度分为两种主要形式,一种以英美法系为代表,即诞生于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其特点是陪审团仅负责认定事实,法官则负责适用法律,也即陪审制;另一种则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参审制,在这种制度下,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组成混合法庭共同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投票裁决。 二、人民陪审团与西方的陪审团之对比
虽说人民陪审团是在西方陪审团制度的借鉴基础上产生的,两者在法律功能能和政治功能上也是相似的,都体现着法治民主,制约司法腐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人民陪审团与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却有着实质上的差别。文章接下来将以《陇县人民法院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参考来比较二者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