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管理
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可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按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登记为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登记分为一至四级。各资质登记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发布。目前,施工企业资质登记标准按1989年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至四级根据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自治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自治证书》
(1)施工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或承包工程范围作相应调整的管理。动态管理通过资质年度检查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对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主要是为了突出在市场竞争机制中内在素质和用户评价对其资质的决定作用。 通过对企业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由资质等级确定企业承接施工任务的范围与规模;通过对企业经营果冻及工作业绩的考核来重新评定资质等级。这种双向的动态的资质管理就是我国对施工企业进行行业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发展方向。 (2)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
随着加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这种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适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称为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为加强对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1992年4月建设部发布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三级。《暂行规定》从企业曾承担国总承包的工程数量、自有资金、人员素质、专业人员数量、企业承包总产值等方面规定了各资质等级须具备的具体条件。2003年7月,建设部出台文件,废止《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目前有两种方式: 其一是工程总承包方式,即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方式通行的做法有四种,即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其二是是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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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有两种基本方式,即项目管理服务型或项目管理承包型,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3)外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企业逐渐进入我国的建筑市场。为了加强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管理,维护我国的建筑市场秩序,建设部1994年3月发布了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6月发布了《实施细则》。其要点有: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等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在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前,必须到审查机关办理资质审查,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然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才可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办理机构为:同时在中国两个(含两个)以上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向建设部申请办理;在中国一个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在中国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承包工程的,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申请办理。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范围是: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程;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国内投资的建设工程,如确有特殊项目国内企业难以单独承包,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外国企业与中国建筑企业联合承包。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如需延期,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到原批准的审查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2)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阶段,指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列入年度施工计划起,到项目施工全部完成,通过建设主管部门主持的综合验收,达到客户可以住用程序的过程。本阶段开发商要完成的主要报批手续有: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市计委申请列入年度施工计划;同时,与“四源”供应单位签定供源协议,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此后,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开工报告,填报建设开发审批表;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批准手续,选择施工单位;到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到市建委申领建设工程开工证。项目竣工后,及时报请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五、申办《施工许可证》
1、施工许可证申办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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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办理机构: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其中:中心城区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施工许可证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核发;两个开发区和远城区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施工许可证委托该区建管部门核发,并接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检查。 3、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
1) 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领取《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备资料清单》。
2) 提供以下必备资料:《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资金保函或证明;施工许可申请表和办理建管手续联系单; 3)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办理施工许可证:
提交下列归档资料后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资信证明(可用复印件); (三)立项批文、总体规划平面图、规划许可证 (可用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五)建设工程试桩施工申报登记证(可用复印件); (六)招标申请表; (七)招标公告;
(八)招标日程安排;
(九)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十)投标申请书;
(十一)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保存6个月); (十二) 答疑会纪要; (十三)投标书;
(十四)评委人员名单; (十五)开标记录表;
(十六)评委评分表及评分汇总表; (十七)评标报告;
(十八)中标公示证明; (十九)中标通知书;
(二十)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 (二十一)合同备案表;
(二十二)施工许可申请表或办理建管手续联系单;
(二十三)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及收据; 武汉市建设管理收费认定表(共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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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安全和文明施工开工验收合格证(可用复印件) 第三章:工程建设阶段
工程建设阶段是将开发过程涉及到的人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等资源聚集在一个特定的时空点上所从事的施工生产活动。施工阶段的工作包括:
1、施工用水电及通讯线路接通,保证施工需要; 2、施工场地平整,达到施工条件;
3、施工通道疏通,满足施工运输条件; 4、施工图纸及施工资料准备; 5、施工材料和施工设备的准备; 6、临时用地或临时占道手续办理; 7、施工许可批文及办理开工手续;
8、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 9、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10、编制工程进度计划;
1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协调; 第四章:项目销售阶段 一、申办《销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有商品房预售和现售两种方式。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现售,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标准是指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分期验收,并取得《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证》。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年一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武汉市最新规定为多层建筑完成主体结构的全部;小高层建筑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二;高层建筑完成主体结构的二分之一。
4、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5、工程施工合同;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商品房现售实行现售备案证。现售备案证只用办一次,直到房子全部卖光,不必每年更换,当消费者看到该证是去年办理的,也可以照买不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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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商品房销售及按揭办理
1、销售前期准备工作(可委托销售代理公司进行) 第一阶段:基础市场调研 地块环境与街区功能调研 区域经济及政策调研
竞争项目及非竞争区域项目调查 重点项目考察
市场需求抽样调研
重点客户(群体)市场调研 经济趋势分析
市场需求趋势分析 出具市场调研报告
物业的全面解析及定位 项目SWOT分析
1)、竞争要素全面解读 2)、项目优势分析 3)、项目劣势分析 4)、项目机会利用
5)、市场威胁与困难点 项目竞争力评估
1)、地段价值与发展评估 2)、项目差异性支撑力评估 3)、消费者选择性标准评估 4)、项目综合竞争力评估
目标市场定位与消费者需求研究 目标市场定位
目标市场特征描述 目标消费者行为分析 消费个案描述
营业员销理念提升 营销核心理念提升 卖点体系设计与提升 营销战略与主线策略 营业员销攻击体系建立 现场攻击体系的建立 价格定位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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