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补偿协议书(精选多篇)(2)

2019-01-19 14:11

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第四篇:企业员工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甲方单位职工(姓名)于年月参加工作,年月2日下午因(原因)跳楼自杀死亡。

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为非工伤死亡,乙方确认并保证(姓名)生前仅有如下供养亲属:

父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住:,身份证号码: 母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住:,身份证号码:为妥善处理(姓名)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甲方以人道主义精神为本,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整(¥:元)。

二、甲、乙双方结算确认甲方一次性支付(姓名)死亡之前未付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万元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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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万元后,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四、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补偿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五、乙方补偿款项在供养亲属人数之间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承诺没有第三方就(姓名)非工伤死亡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否则乙方在上述人民币万元内向第三方分配。

七、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见证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五篇:物业公司未缴社会保险 员工辞职获补偿 物业公司未缴社会保险 员工辞职获“额外”补偿

一企业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员工主动提出辞职能否获取补偿,《劳动法》未作规定,《劳动合同法》则有明确新解。6月17日,随着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画上句号,法院除对劳动者所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予以支持外,判决用人单位物业公司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XX.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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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8月5日,劳动者王某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XX年8月4日止。本案所涉物业公司系一家知名物业管理公司,大公司管理规范,在不少人看来似乎是毫无争议的。时年45岁的王某带着信任、抱着希望走进这家公司,尽管工资不高,王某还是干得很认真。他愿望不高,主要企望公司为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混”到五十岁弄份安稳退休金。然而,作为份内法律责任,这家物业公司却妄图逃脱,近二年时间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XX年6月18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当日,王某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医院建议其休息12个月。XX年4月,王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保险公司及事故其他责任人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处理中查明,王某受伤前平均月工资为1003.70元。

XX年6月23日,王某提出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物业公司提供的交接清单上签注“因身体未能恢复,不能适应工作”。当日,物业公司同意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在物业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署了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事项的确认书,确认书载明:终止劳动关系时,双方已办妥交接手续,离职者之薪资、福利、加班等酬金均已结算,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及劳资纠纷。

同年7月8日,王某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同年10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所受伤害构成9级伤残。

今年春天,王某以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未解决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仲裁后,双方不服,均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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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王某提出:“XX年8月5日,我到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XX年6月18日,我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9级伤残。XX年6月28日,因我的身体未能恢复,加上物业公司也未为我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我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此后,我与物业公司因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我不服仲裁委所作出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除应支付我工伤等待遇外,还应给付经济补偿金2200元(1100元×2)。”

物业公司认为,对仲裁委作出的有关工伤待遇的裁决争议不大,但王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缺乏依据,因为王某是以其身体不适为由,主动提出离职,所以我公司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审理期间,王某法院提供了其于XX年5月23日打印的一份申请书,载明其系因身体未能恢复,且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称,该申请书已交给物业公司。对此,物业公司否认其收到该申请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吉远美受到事故伤害,有权部门已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因物业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现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王某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除因自身身体原因外,还因为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虽然王某在物业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签署的文件上并未提及上述原因,但是考虑到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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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情形,对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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