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确保安全无事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在油站、油罐房、煤磨、原煤堆场、受限空间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管理。
2.1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10《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HG 30010-2013《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 3、职责
3.1作业部门或外协单位负责对油品库、润滑油站、氨区、柴油罐房、煤磨、原煤堆场、受限空间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申请,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3.2作业部门或外协单位负责对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3.3制造厂、安环办负责对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检查、考核;
3.4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管理要求
4.1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包括总降压、中控室、纸袋仓库、柴油罐房、氧气、乙炔存放点、库房内、油品存放区、氨区、电气室及电缆桥架上方、煤堆场和煤磨系统、润滑油站等。 4.2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需要到安环办办理《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经主管领导审批。 4.3《危险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部门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部门、安环办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办证人须应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4.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的现场负责人办理《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 4.4.2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作业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联系安环办,共同办理《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前,所属部门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环办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4.3动火作业时,首先清理现场易燃物,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动火作
业的部门负责人及安环办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经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4.5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4.5.1动火作业前应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
4.5.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后,方可动火作业。
4.5.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5.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周围有可燃物的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防火措施。
4.5.5在生产、使用、储存、输送危险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4.5.6动火作业应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4.5.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5.8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离,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5.9在煤磨系统等封闭式有可燃物的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要时先喷入适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4.5.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6动火安全措施
4.6.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充分吹扫,安全措施必须到位。
4.6.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4.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必要时在两者间加装盲板。
4.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的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4.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接。
4.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4.7动火中遇以下异常情况暂停工作,直到异常情况排除: 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
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
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 4.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 4.8检查考核
由安环办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进行考核。 5、记录
5.1危险作业动火作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