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依照规章制度扣除赔偿的损失费、违规违纪被扣除的部分工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工资或费用。 第36条 用人单位每年根据物价指数、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在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实施薪资调整和奖金发放,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不下降,稳中有升。
第37条 用人单位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效益下降,经采取措施仍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与职工协商临时降低工资,但降低工资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应充分理解和支持,与用人单位共度难关。
第五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38条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章 培训发展制度
第39条 加强职工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第40条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脱产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由用人单位出资选送职工参加技能人才培训并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涉及有关事项通过劳动合同或签订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41条用人单位根据个人受教育程度或工作技能提升情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做到量才施用。
第七章 劳动纪律制度
第42条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爱护用人单位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道德意识和职业技能。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处分。对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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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 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达 天(注:旷工天数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金额重大或对企业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3、违反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且经确定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行为(标准由用人单位定);
4、盗窃企业财物价值超过 元人民币(注:金额由用人单位确定);
5、违反道德标准谋取私利,接受商业贿赂,骗取钱物,提供虚假休假信息骗取假期,或利用职务之便,从用人单位或有关第三方谋取私人利益等行为;
6、在工作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导致他人被动离岗治疗或休养 ?小时以上(注:时间由用人单位确定)或干扰他人工作,受到劝阻仍不改正的;
7、违反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故意将保密资料泄漏给予他人或者其他单位;
8、受到违纪处分后, 个月内再次发生 次违纪的(注:违纪次数、性质和类型由用人单位确定)
9、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0、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与用人单位经营同类业务或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
11、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44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给予书面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 元至 元的罚款以示惩诫(注:建议罚款数额不宜过大以5-10元以内,重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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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迟到或早退 分钟以上的作旷工论处,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的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 元; 2、上班迟到、早退,上、下班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每发现一例扣 元;
3、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干私活、串岗、吃零食,打闹嬉戏的,每发现一例扣 元;
4、随地吐痰、乱丢烟头杂物,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的,每发现一例扣 元;
5、拒不服从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每发现一例扣 元;
6、进入或逗留厂区,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的,每发现一例扣 元; 7、……
(注:第43条、44条所列情形仅供参考,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章 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该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自定。
第九章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该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 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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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职工调职或离职时,有关资料移交规定。
4、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5、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离开后的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2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内任职,但需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章 奖惩制度
该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形式有表扬、晋升、嘉奖等。
2、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形式有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降职、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3、对职工的违纪处理决定,必须书面送达当事人。职工对用人单位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45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46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相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注:一般情况以劳动合同为准,用人单位也可以规章制度为准,但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注明)
第4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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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 本制度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49条 本制度自2013 年1 月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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