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改需要整体视野05.10.18修改后

2019-01-19 16:22

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整体视野

陈旭颖 邱庆荣

(深圳广播电视大学 经济管理系,广东 深圳 518008)

[摘要] 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简单及税率设计有欠公平等,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缺失。为此,改革课税模式、健全费用扣除、加强税收征管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有的选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完善

近来,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上调的新闻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上,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引起全国各届的关注。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的10多万元起步,至2004年的1737.05亿元,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但是,在个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靠工薪为主要收入的群体依然构成了个税的最大税源,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这种现象正在遭到人们越来越多的指责,也越来越背离出台这一税制的初衷。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具有整体视野,即应当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应当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项目征收,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涉及面最为广泛。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然而,累进税率极易产生累退性。

(三)费用扣除标准简单

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均有费用扣除的规定,只是扣除的方法及额度不尽相同。例如:法国个税的起征点扣除了个人生计所需,还设计了结婚前与结婚后不同的扣除标准,已经生孩子的家庭和未生孩子的家庭扣除标准也不同。我国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每月扣除800元费用标准。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收入形式、收入结构、收入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费用扣除标准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制度上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

(四)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个税的征纳分别采取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税,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我国现行的由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税都是单位代扣代缴,造成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使个税的调节功能在中国几乎完全丧失,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贫富倒挂”现象。

二、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中的不完善 (一)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存在的缺陷

在分类课程模式下,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所得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源泉扣缴、课征简便的特点,能够根据不同性质所得实行差别税负,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自从亚当·斯密开始,税收公平就成为许多国家税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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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然而,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横向不公平。

2、分类课征容易形成避税现象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设计的特点容易产生制度性漏洞,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混淆类型等手段达到多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降低税率或获得减免的目的。高收入者也可能利用各种所得规定的起征点,将来源不确定的收入分散化,进行避税。同时在个人不同渠道的收入中,只有工资收入是显性的,也最容易监控,所以工资成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费用扣除标准未体现量能负担

量能负担原则客观上要求国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与每个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相适应,。个人所得税以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黑格尔—西蒙法则将其界定为一定时期内消费能力的净增长,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应该是扣除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在实践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所得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比例各不同,有时甚至相差很大。因此,让所有纳税人从所得中整齐划一地扣除800元或相同比例的做法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

(三)税率设计有欠公平,名义税率偏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造成工薪所得的边际税率达到45%,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后边际税率为40%,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边际税率为20%。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主体部分落在了一般工薪族身上,而真正要纳税的人却游离于制度之外。

三、实现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设想

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之所以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之功效,主要借助于选择课税模式、合理费用扣除和优化累进税率来实现。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长期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先进和完备的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

(一)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综合所得征税制度将全部有形和无形收入、现金和实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并可以充分扣除为取得付出的各项支出,包括生活费支出、赡养人员支出、教育费用支出和购买住房支出等。

(二)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改革应首先体现纳税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扣除额。同时要体现我国的政策原则,即费用扣除应体现我国的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对抚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定扣除额,多子女的不多扣,赡养老人的生计扣除要随着老人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与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改革相适应,对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纳税人可给予较多的生计费用扣除,与我国医疗、养老、住房制度改革相适应,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考虑扣除。

(三)优化税率设计,调节边际税率水平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水平是比较高的,降低工资薪金收入的边际税率已经迟早的选择。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在坚持宽税基的前提下,采用较低程度的累进税率容易实现再分配目标。在具体设计上,可采用5%、10%、15%、20%和25%五档税率,纳税级次也相应缩减,分别为0.2万元以下、0.2-1万元、1-5万元、5-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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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税收征管 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发挥程度取决于执行力度。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根本出路在于计算机化。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同时注重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长远看,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计算机化,而计算机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信息技术的全面、综合应用,实现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计算机联网。

参考文献:

1、 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税务与经济,2005,(4). 2、 靳东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财政与税务,2005,(9). 3、 韩国荣.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 陈旭颖、邱庆荣,深圳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系,广东,深圳 51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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