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摘 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仍然存在税前准备不足,纳税人意识淡薄,以及纳税遵从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能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由分类所得税制走向综合所得税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纳税申报;税收遵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在1999年税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进行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改革,增加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所谓的“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在我国税收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人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税改革的意义
(一)为我国全面实行分类综合税制创造了条件,为实行综合税制奠定了基础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因为综合所得税制的全面实行不仅要求税务部门有较强的征管水平,还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我国现在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因此我国迟迟未能推行综合所得税制。十六届三中全会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定位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为我国走向综合税制提供了政策支持。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这一办法的基本精神在于,在不改变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让一部分高收入者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口径,将各类应纳税收入合并计算,并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这是在分类计税的基础上要求综合申报,出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运行格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为我国全面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创造了条件,也为个人所得税制走向综合税制奠定了基础。
(二)是我国税收征管史上的一个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