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协议范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会协[2011]104号 【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1.11.11 【实施日期】2011.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的通知
(会协[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帮助指导会计师事务所顺利完成转制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我会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现予印发。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起草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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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 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五节 职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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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1]
([1]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
》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序号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型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是否执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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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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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 ]、[ ]、[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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