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计划单列;相关学院组织申报,科研处审核认定,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奖励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
(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获奖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财务部门代扣)。
第十一条 实施
(一)科研处负责实施科研奖励工作。
(二)科研项目的奖励在入校经费到达后按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剩余部分在项目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鉴定(结项、验收)后发放,如未能按计划完成或没有通过鉴定(结项、验收),剩余部分不再发放。
(三)同一科研成果获多项同类别奖励时,按最高奖励类别奖励(若学校已给予奖励的,补足差额)。
(四)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通讯单位标注为河南科技大学,视同导师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其论文也不能单独申报奖励。但被SCI、EI、ISTP、Medline或SSCI收录的论文仍可申报收录类奖励。
(六)申报奖励时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SCI、EI等检索源收录论文及论文引证数据以权威检索部门提供的检索数据为准,不受理学院或个人的检索证明。
(七)申报奖励产生争议时,成果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或暂缓奖励
(一)项目、成果等未经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处、教务处登记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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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果署名权有争议、有侵权或剽窃行为的; (三)上级文件调整后不能奖励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河科大科[2004]10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奖励 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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