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天然气贸易计量用流量计精度以外,则在此误差计量基础上的任何支付应在确知或商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更正。如该误差发生的时间范围不能确定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该更正从最后一次校准日后所经历时间的一半时点算起。更正应当在双方确定更正数值后的当天[1]日内履行。
(3)定期标定检测和买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并按约定进行检测后,如计量器具的测量误差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天然气贸易计量用流量计精度以内,则在此误差计量基础上的计量值视为准确值,在此基础上的任何支付不再更正。 9. 不得拒付气款
在计量值争议未解决前,先按卖方计量值结算,买方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据实结清。
10. 天然气交付点计量、检测器具的管理
(1)卖方天然气交接点计量、检测装置由卖方负责管理和维护,买方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检测装置有监督权;
(2) 买方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检测装置行使监督权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提前两天[2日]通知卖方;
②具体的操作与管理须由卖方人员执行; ③监督应在卖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 ④监督不得干扰卖方的正常业务运营; ⑤监督产生的风险、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11. 记录保留和查询
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保存在计量点进行的全部天然气计量、检测的文件、记录。
第十条 价 格
1.合同气价格
(1)单价:每立方米(含税价)2.7元 (2)价款=单价X用气量 2.价格调整
若遇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变化,上述约定的价格按国家新的调价政策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结算和付款
1.结算和付款办法
(1)本合同采用买方先预付气款的结算和付款办法。 (2)本合同约定30天为一个结算期。
(3)买方必须严格执行预付款的结算方式,预付气款根据计划用气量测算,如买方账户内下一结算期预付款不足或者没有预付,卖方可立即停止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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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算依据
卖方以按日制作的天然气结算单的累计值(实际交付量)为上一个结算期的天然气气款结算依据,结算日为每个月的20日6点整。
卖方实际交付量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气量的,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天然气款发票之日起三十日[30日]内补足气款;
买方有节余的预付款转入下个结算期。 3.发票的出具
卖方在每月的 结算日后三天内[23日]前向买方出具上一个结算期的天然气款发票。 4.未预付气款的后果
若在上一个结算期结束之日,卖方未收到买方预付的下期气款,卖方有权从买方预付天然气款用完(如有)之时起立即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 5.天然气款付款方式
在每一个结算期完结之日前,买方应通过银行现金转账方式向本合同签订的卖方开户银行及账户预付下期气款。未经卖方单位正式书面通知,买方不得向本合同约定的卖方开户银行及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付款。 6.税
双方应各自承担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的与本合同项下交付的天然气相关的一切税费和其它款项。 7.不得抵销
除非本合同明确允许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销、扣除或减少其在本合同项下对另一方的任何应付价款。
第十二条 安全责任划分
1、双方的安全责任及管理界面以东大天然气站内通往农安输油站管线流量计出口阀门为分界点,按介质流向,分界点以前的输、配气设施及一切安全责任由供方负责,分界点以后的燃气设施及一切安全责任由用方负责。
2、分界点以前建设在供方区域范围内的天然气调压计量装置、管网、标识等燃气设备、设施,由供方负责运行管理和定期巡护检查,费用由供方承担。分界点以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方负责维护和管理,费用由用方承担。
3、双方对各自安全责任范围内的供用气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切实履行责任,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以确保安全平稳供用气。
第十三条 检修与配合
1.配合
(1)对天然气生产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买、卖双方应予配合;对因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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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检修期间的供气或用气情况的变化或波动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2)买方临时检修应当避开天然气使用高峰时期。
(3)买方不得恶意提出检修要求,影响卖方天然气的正常生产和供应;由于买方恶意检修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临时检修
一方因气井、供用气设备、管线出现安全隐患、改造、碰管等需要临时停气检修的,应在事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另一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另一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协助,由此对买、卖双方带来的影响,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通知
在本合同供气期内,卖方输气设施例行检修或买方下游用户用气设施例行的大规模检修(指城区改造居民不能用气),凡任一方的停止供应、使用天然气,均须在该停止供应、使用期前 五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作为理智谨慎从业者,买方或卖方设施、管线如出现所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突发故障,应当即时通知对方,以便采取自保措施。
第十四条 减供或停供
1.卖方可减供或停供天然气的情形
(1)买方未付款。
(2)买方未适当履行其它合同义务。
(3)买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卖方随时关于安全与计量等方面的检查。 2.恢复
在买方纠正导致卖方按照第13.1条减少或中止天然气供应的问题或情形后,买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收到上述通知后,卖方应尽其合理努力重新向买方供应天然气。 3.后果
(1)卖方按照第13.1减少或中止向买方交付的天然气不构成短供气量; (2)卖方依照本协议规定减供或停供天然气不免除买方的下列义务: ①为减供或停供之日前交付的天然气付款; ②支付截止到减供或停供之日到期应付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1.买方
(1)拥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授权和批准,且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每一义务以及按照本合同规定管理其财产、资产以开展其业务的一切必要权利、授权和批准;
(2)作为理智谨慎的作业者,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卖方
(1)拥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授权和批准,且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每一义务以及按照本合同规定管理其财产、资产以开展其业务的一切必要权利、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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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由其在交付点交付的天然气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3)将作为理智谨慎的从业者,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免责条件及认定
1.免责条件范围
本合同免责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和双方商定的其它免责条件。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免责见定义。 3.其它免责条件
(1)卖方:
由于买方或第三人不符合供气良好适用状态要求而产生的责任。
任何卖方因根据本合同而进行的减供、停供、中断等。任何输送系统因非卖方雇佣的操作人员的疏忽、懈怠、失职产生的责任、后果。
由输气管网发生任何突发事件或由卖方控制力外的事件导致的任何交付天然气失败、损失和责任。
从技术上可以充分证明的、因为卖方上游气源产地探明可采地质储量不足或资源枯竭而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天然气。
(2)买方:
买方用气相关设施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或由买方控制力外的事件导致的任何提取天然气失败、损失和责任。
4.通知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若发生第十六条第2款和十五条第3款的情况,当事方应及时通报对方,双方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当事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快恢复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天[2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报告,简要说明事件的详细情况,包括事件发生地点、现状、未能履行的原因和本合同项下义务受到影响的情况;若对方要求,当事方应在二天[2日]内,向对方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若对方认为需核实的,应在接到书面证明后当天[1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定对方的证明。 5.不可免责的情形
虽有第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但为了本合同的目的,下列各项不应构成免责事由: (1)双方的工人或雇员和/或其分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他劳资行动;
(2)买方客户未从买方设施提取天然气;
(3)买方设施或卖方设施不论是因潜在缺陷、正常损耗还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的、但作为理智谨慎的从业者本可避免的故障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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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理智谨慎的从业者应备有设备或零部件的情形下,未备有备用/替补设施; (5)市场状况变化,包括直接、间接影响天然气需求或价格、或直接、间接影响劳动力成本或任何一方的义务履行成本的变化,包括丧失客户、丧失市场份额和/或天然气需求下降;
(6)买方客户逾期向买方付款,或未向买方付款或买方缺乏资金。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和赔偿
1.卖方违约责任
(1)因卖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致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年合同气量计算的天然气价款0.5 %的违约金。
(2)除本合同第十五条第3款(1)和其它相关约定外,卖方收到预付款后但未能进行供气,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应供气之时到开始供气期间应供气量天然气价款0.5 %的违约金。
(3)任一交付年度内,因卖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卖方向买方供应天然气出现短供气量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短供气量天然气价款0.5%的违约金,短供气量卖方不再补足。
(4)卖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应支付买方0.5% 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后果。 2.买方违约责任
(1)因买方原因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年合同气量天然气价款0.5%的违约金。
(2)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时间支付天然气款,应向卖方支付未支付天然气价款0.5%的违约金。
(3)买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平稳提气义务,月实际用气量与月合同气量差额达到0.5%,影响卖方天然气生产安全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年合同气量天然气价款0.5%的违约金。
(4)任一交付年度内,因买方的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买方向卖方提取天然气出现短提气量时(免责情况除外),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短提气量天然气价款0.5 %的违约金,短提气量卖方不再补足。
(5)买方未经卖方书面同意自行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用途,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
(6)买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应支付卖方0.5%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后果。 3.赔偿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限于直接损失。
4.卖方减供、停供天然气的权利
买方即使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2款承担了违约责任,卖方仍保留仅通过书面通知而减少、中断或停止向买方供气的权利,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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