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原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

2019-01-19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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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四海防火制

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X)高新民初字第769号

原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南延线高新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伟民,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凌燕,四川致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08号1幢12楼1206号。

法定代表人肖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蓉,四川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X年11月4日、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凌燕,被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X年3月30日签订《防火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由被告承揽原告泰和佳园的防火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进场后60日内完成,总价为479 508元,原告于201X年9月、12月,201X年2月先后支付被告合同价款534 565元。之后被告不仅延期,其防火门还出现质量问题,被告于201X年12月3日将1#、2#、3#楼的木质防火门全部取下拉回公司,进行深度修复处理,并承诺在201X年12月20日前全部修复并安装完毕。被告拉走664扇门后迟迟不履行承诺,工期一拖再拖,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合同约定,“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一天,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其拉走的664扇木质防火门进行修复并安装复原;2、被告承担工期延误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自201X年11月20日起至201X年3月31日共计413 81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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