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稽查队伍建设考核主要包括廉政建设和教育培训两方面。 (一)稽查人员工作纪律(5分)
主要考核税务稽查人员是否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计分方法:1.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受到纪律处分或被依法依规处理的,每人(次)扣2分;2.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每人(次)扣5分。
(二)教育培训工作(5分)
主要考核是否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稽查业务培训,是否组织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稽查业务培训等情况。
计分方法:1.不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稽查业务培训的,每次扣1分;2.市(州)稽查局每年至少举办两次稽查业务骨干专题培训,每少一次扣1分;3.市(州)稽查局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稽查业务全员培训,未举办的扣3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第九条 稽查工作创新及突出成效考核主要包括:在稽查管理中有创新、有成效;在办理大要案或协查专案中有创新、有成效;积极推行稽查体制改革并取得明显成效;稽查信息化管理方面有突出成效等。
计分方法:稽查工作创新及突出成效被上级机关通报表扬、表彰或推广,被上级领导书面肯定的,每项加1分,加分上限为5分。
第三章 考核实施和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工作所属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每年第一季度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采集的数据主要通过现有各类应用软件系统提取,以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需要通过实地检查的项目,由省局组织进行实地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严禁对考核项目的结果弄虚作假,如发现通过修改各类应用软件系统数据或稽查文书内容的,每发现一起(次),扣该项目的全部分值。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湖南省国税系统市州局工作绩效考核中稽查工作挂钩,各地稽查工作考核得分,作为各市州局工作绩效考核稽查工作评价的依据。同时,稽查办案经费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实行以奖代补形式,全省稽查办案经费的50%将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负责牵头组织,由省局稽查局和相关处室共同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并总结通报考核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