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财政厅、编委办公室、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海关《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9月12日
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
的实施意见
科技厅、财政厅、编委办公室、人事厅、 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地税局
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海关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0]3号)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现就我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转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改革转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和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活动方面的基础作用,通过改革转制,加快科研机构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科研机构成为市场竞争和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在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改革转制的总体目标是:应用型科研机构全部实行企业化转制(包括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中介服务型企业等)。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对其中公益性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或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凡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均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经过5年努力,在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软件技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建筑与交通工程、现代农业等领域培育一批销售额超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集团),同时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介服务等领域发展一批有江苏特色和优势的非营利科技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二、改革转制的主要工作安排
(一)按照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省属应用型科研机构(见附件)于200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化转制,2001年1月1日起按新的体制运行;其它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2000年进行改革转制的试点工作,2001年全面推开,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转制工作。
(二)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自主选择具体的转制方式,包括转制为科
技型企业或中介服务型企业、进入企业、相互重组为企业等。允许科研机构与国外、境外企业或个人联合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科技企业。鼓励科研机构转制时改组为民营科技企业,或由职工集体买断国有资产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引导其逐步改制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允许转制科研机构的职工或其他个人、企业和机构出资控股或全资收购科研机构。
(三)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应依法进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现有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中,按政策规定属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凡能划转给省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持有的,应依法办理划转手续;目前尚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可暂由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代行国有股股权。待条件具备后,科研机构应与主管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四)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其名称原则上可延用原科研机构名称(但不再冠主管部门名称),或采用其他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名称。
(五)科研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进入其它企业的,其资产经有权部门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涉及科研机构所属产权变动和财务变动,报科
研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土地使用权处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其转制前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由转制后的企业继承;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其进入前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由进入后的企业法人继承。
(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并实行企业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转制为股份制科技型企业的,可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办法,其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和年度工资总额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劳动力市场价位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凡实行计税工资的,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对经营者推行年薪制和风险抵押金制度、持股经营和期股激励制度等。
(七)科研机构转制后,原有技术认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定后,继续承担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政府视业务发展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