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一)
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 编制主体制定计划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初稿,送县规划局进行初审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不同意 县规划局组织进行综合协调和论证 县规划局报局业务办公会进行审议 同意 提交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相关单位进行审查 规划草案的公示 (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修改的提出 公 布 (在县人民政府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规划编制单位形成规划方案修改稿 必要性论证 提交县规委会审查 修 改 审查和审定 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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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二)
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不包括其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域) 编制主体制定计划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初稿,送县规划局进行初审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不同意 县规划局组织进行综合协调和论证 县规划局报局业务办公会进行审议 同意 提交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相关单位进行审查 规划草案的公示 (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修改的提出 公 布 (在县人民政府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规划编制单位形成规划方案修改稿 必要性论证 提交县规委会审查 修 改 审查和审定 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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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制定计划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水平的设计机构承担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专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协调和论证 县规划局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报批 审批机关进行公布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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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的编制与审批
制定计划 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或相应水平的设计机构编制承担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组织进行协调和论证 县规划局、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报批 审批机关进行公布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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