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临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2007年7月8(2)

2019-01-19 18:51

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实行公寓式建房安置的,由街道拟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行政村实行旧村改造以公寓式建房安置的,也应拟定农民建房实施细则,划定公寓式建房安置范围,经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市以前下发的有关农民建房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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