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环境正常,人员情绪稳定。
5、利用避难硐室内部的通讯系统向地面指挥平台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灾害情况、人员状况及硐室内的现状。
6、根据调度指挥部命令调整组织机构,开展应急救援指挥操作。 7、进入永久避难硐室后,按照《避难硐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8、优先采用矿井压风向硐室内通风、供氧。
9、若矿井压风系统中断或破坏,立即开启氧气瓶向硐室供氧,采用换气扇控制避难硐室内部环境。
三、避险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管理规定
1、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全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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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3、安全科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4、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5、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6、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 7、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8、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9、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10、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11、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12、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13、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全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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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15、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16、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17、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18、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19、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20、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避难硐室内。
21、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22、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二、考核办法
1、安全科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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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科长分别罚款200元/次。
3、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200元/次。
4、各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队值班人员200元/次,处罚队长100元/次。 5、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200元/次。
6、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200元/次。
7、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8、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机电队罚款500元/次。
9、对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队罚款2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500元。
10、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四、紧急避险系统主要机构人员配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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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国发〔2010〕23 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成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机构。 一、组织机构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管理工作,矿成立紧急避险系统领导小组。 组 长:王小建 副组长:杜守成、刘明军
组 员:杨得良 赵福贵 杜守成 刘新齐 张立永 张根 技术人员:孙长洪 王丕利 曲海军 薛贵 值班人员:赵哲
主要操作维护人员:连强 赵银宝 吴耀军 董义宝 二、管理职责
1、负责领导全矿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对全矿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措施的落实。
3、负责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紧急避险系统职能机构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
4、负责建立、健全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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